2010年4月12日,渑池法院审结一起盗窃、盗掘古墓案件,被告人严正国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9000元。
2009年9月27日22时许,渑池县公安局巡警大队一中队民警巡逻至渑池宾馆时,发现严正国驾驶钱江125型摩托车携带不规则状硬物,外用塑料编织袋包裹,形迹可疑,随即驾车追赶至西关一居民院处对其进行盘查。经盘问后,严正国对其盗窃和盗掘古墓葬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份的一天,严正国在渑池县陈村乡朱城村南坡盗掘古墓,盗得彩绘陶井1件,小陶罐2件、铜甗1套2件、小铜盆4件、铜钱83枚、小铜镜半片。经鉴定上述物品均系西汉时代一般文物。2009年9月27日下午,被告人严正国驾驶摩托车在渑池县陈村乡朱城村周严伟铝石炉一个窑洞内,盗走阀门两个、烧嘴三个、连接管一根。经鉴定所盗物品价值5696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严正国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盗掘古墓葬罪,系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鉴于其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后,能够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其表示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