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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包”诈骗,你是否能识破?

发布时间:2015-12-01 09:37:58


    捏造不同身份用同样手段进行诈骗,终被识破。近日,渑池县法院以被告人游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7日9时30分许,被告人游某某在安徽省阜阳市汽车南站对客车车主张某某虚构自己叫蒋某某,从事油罐车运输业务,因急需现金,愿意将一张2万元余额的中石化加油卡以1.6万元的低价出售的事实,骗取张某某的信任后,张某某让儿子张某乙和被告人游某某一起到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世纪家园对面的中石化加油站自助加油机上验证卡内余额,经张某乙确认卡内余额19866.29元,张某乙遂付给被告人游某某现金14500元并给游某某出具一张欠条,被告人游某某趁张某乙不备将事先准备好的另一张无余额的中石化加油卡(卡号10001********XXXX)交给张某乙,后被告人游某某逃离阜阳市。同样手段,2015年5月11日8时许,被告人游某某在渑池县城关镇南窑航宇公司门口对张某甲虚构自己叫江某某,系洛阳吉利区炼油厂油库副主任,可以将自己加油卡低价出售的事实,骗取张某甲的信任后,和张某甲一起到渑池县黄花铁路南的中石化加油站自助加油机上验证卡内余额还有19866元。张某甲带被告人游某某到渑池县五爱小区6号楼1单元4楼西户家中,将7940元现金交给游某某,游某某趁其不备将事先准备好的另一张无余额的中石化加油卡(卡号10001********XXXX)交给张某甲后逃离渑池县。

    法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现金224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游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游某某辩护人认为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诈骗事实,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认为游某某认罪悔罪、案发后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正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调包”手段已不在新颖,为何频频有人中招?增强防范意识是其一,其二便是莫贪占小便宜。

责任编辑:zz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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