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私人恩怨心存报复心理,三次伺机将他人公司的物品砸坏,触犯刑罚悔不当初。近日,渑池县法院以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4年9月21日至24日,被告人张某某因与渑池县五里河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王某某有私人恩怨,分三次将该公司的监控摄像头、玻璃门、复印机、打印机、电脑显示屏、铁皮柜等物品砸坏。经鉴定,被砸坏物品的总价值为6573元。
另查明,2015年1月22日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张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6000元,并取得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657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