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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贩煤私自倒卖 构成诈骗判三缓三

发布时间:2015-12-04 14:41:10


    因朋友在经济上对不住自己,骗取朋友同自己一道贩煤,然后再私自将煤低价出售给他人,牟得钱财归个人还债使用。近日,渑池县法院以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因经济纠纷对高某某怀恨在心,骗取高某某与其合伙贩煤。当日,李某某、高某某从渑池县高岭村高某甲煤场、八里寨王某煤场共拉煤600余吨,原约定发往塔尼村武老五煤场,但被告人李某某指使司机将8车共计331吨煤拉往义马林某某煤场,并指使董某某将8车煤低价卖掉,然后对高某某谎称331吨煤丢失。经鉴定,涉案331吨煤价值84405元。2015年7月9日,高某某等人出具书面谅解:李某某在高某甲煤场拉煤的煤款已全部付清,对李某某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价值8440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案发后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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