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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房屋已卖抵押借款 合同诈骗开发商获刑

发布时间:2015-12-08 10:05:25


    身为开发商,因急于偿还开发小产权房工程建设资金周转等所拆借的高利贷债务及利息,隐瞒多套房屋已卖事实,向他人高额借款。近日,渑池县法院以被告人刘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春,被告人刘某某开始在渑池县仰韶镇马岭村东官庄组(渑池一高东围墙外)开发小产权居民住宅楼,2011年7月工程主体竣工,共两栋楼,分南楼(5个单元)和北楼(3个单元),命名为“状元居”小区。

    一、(1)2010年11月,刘某某将该小区北楼2单元4楼东户套房卖给史某某,史某某实付房款25000元。

    (2)2011年5月,经董某某介绍,刘某某将该小区南楼5单元6楼东户以110000元价格卖给董某甲(董某某叔叔)。后董某甲将房款付清,刘某某交付该房钥匙,双方未签订购房协议。2013年春,董某甲将房子装修,但没有入住。

    (3)2012年2月,刘某某将该小区南楼4单元5楼西户以194000元价格卖给席某某。后席某某陆续付房款160000元,双方未签订购房协议,席某某未取得房子钥匙。

    (4)2013年5月,刘某某将该小区南楼5单元3楼东户套房以183000元价格卖给焦某某。至2014年6月底焦某某将房款全部付清,且双方签订了购房协议,焦某某取得房子钥匙。

    刘某某为急于偿还因开发小产权房工程建设资金周转等所拆借的高利贷债务及利息,遂起意利用上述房屋进行诈骗。2014年5月26日,刘某某故意隐瞒上述房屋已出售的事实,以上述四套房子为担保物与被害人孟某某签订了600000元(月息五分)的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并就该四套房与孟某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每套15万元),从孟某某处骗得510000元用于还账。同年6月,孟某某在借款未到期的情况下,得知上述房子有争议,用电焊将四套房的房门焊住,并实际控制。

    二、2012年10月,程某以200000元的价格购买状元居小区北楼3单元1楼西户套房,至2013年4月程某分五次共付刘某某房款170000元。2014年5月13日,刘某某因急用钱,故意隐瞒房子已出售的事实,以该套房子为担保物从杨某某处骗得150000元,双方签订了房产买卖协议。2014年9月杨某某在借款到期后将该房装修入住。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还在渑池县孟岭、陕县城村等处开发有居民楼。本案因孟某某及焦某某、程某等购房户报案案发,被告人刘某某在公安机关对其刑事立案后逃匿,2014年9月13日被抓获归案。本院审理期间,刘某某与孟某某之间的借款纠纷经交付房产、担保还款等方式协商解决,焦某某、席某某等已接收各自所购状元居小区房子;刘某某亲属亦担保为程某调剂了房子。孟某某、杨某某等人均对刘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所提刘某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属民事欺诈,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某某与孟某某、杨某某之间实为双方为避免债务人无力偿还,在借款时同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不能偿还后则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应按借贷合同关系处理,虽孟某某、杨某某知道刘某某是状元居小区的实际开发商,但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刘某某为骗取借款,故意隐瞒房屋已出售的真相,并在借款到期后未予偿还,骗得款项用于个人使用,且案发后逃匿,足以认定其主观上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故意,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该辩护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刘某某辩解自己实际借孟某某510000元,经查,孟某某认可当时签订600000元借款协议时已把三个月的利息共90000元扣除,实际付给刘某某510000元,故该起犯罪数额应为510000元,该辩解意见理由正当,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并取得被害人及涉案相关购房户的谅解,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zz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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