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池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件。被告人李某、万某、吴某、上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三年、一年及拘役五个月,并均被并处了罚金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9月中旬的一天,曾因抢劫被判刑五年,2008年6月3日刑满释放的李某帮助万某将四克海洛因以每克550元卖给上某,上某先后两次卖给他人共0.2克,剩余2.75克被公安机关查获。
2009年9月22日晚9时,万某将4克海洛因交给吴某、李某让帮助贩卖。吴、李欲送海洛因时被抓获,在吴某身上扣押5克海洛因。
被告人上某2009年9月22日被抓获后主动供述了毒品上线,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犯。
四被告上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中李某、万某均作案两次,属情节严重。李某在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万某、李某、吴某在准备进行毒品交易时被抓获,系犯罪未遂,均可从轻处罚。上某主动供述毒品上线,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属立功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在庭审中均认罪服法,均可酌情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四十二条、六十五条、六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一)项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四被告人均服判不上诉,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