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渑池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高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现年33岁的高某,家住渑池县城关镇新文东区。2009年3月30日14时20分左右,高某在未取得驾驶证情况下,酒后驾驶昌河面包车自东向西行至渑池县五里河为民宾馆门前时,与同向停放在道路北侧修车的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左后尾部相撞,造成车上乘车人杜某某当场死亡,高某本人也被撞成轻伤(重度),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高某所在单位与被害人亲属自愿达成赔偿协议,且已按协议履行,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高某经住院治疗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待了犯罪事实。
高某违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死一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其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庭审中,其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民事赔偿已按协议赔偿到位。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该判决已生效,高某已被交付公安机关监管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