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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伐林木179根 获刑八月罚三千

发布时间:2015-12-14 09:32:06


    没有《木材采伐许可证》,却大肆砍伐林木179根,在将所滥伐林木运往木材厂销售时,被森林公安逮个正着。近日,渑池县法院以被告人李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0日至12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办理《木材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渑池县南村乡后川村石寨沟组所砍伐36棵杨树,2棵椿树。2014年12月30日联系刘某某(另案处理)驾驶豫LB65XX东风牌货车运输原木时,在南闫公路段村乡石峰峪村路段被渑池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巡查时查获。经三门峡崤函林木资源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滥伐林木179根,原木材积为20.502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31.5415立方米。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有犯罪前科应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法官提醒:这是破坏国家林业资源的一种犯罪行为,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及自然生态平衡,具有严重的危害性。

责任编辑:zz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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