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上回家时乘坐朋友摩托车,途中顺手将朋友手提包中的苹果5s手机盗走。近日,渑池县法院以被告人侯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侯某某在渑池县韶园乘坐杨某驾驶的摩托车回家,途中将杨某手提包中的苹果5S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4180元。2015年2月6日被告人侯某某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赃物已追缴失主。
法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苹果5S手机一部,价值41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侯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涉案被盗财物已追缴失主,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