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8日晚,整理完桌子上最后一个可以报结的案件,终于安静下来,可以想想一下自己的2015了,当我想写下点什么时,却又无从话起,颇觉茫然,窗外四顾,唯有对门公安局 “忠诚为民”四个红字悬在夜空,楼道里面不时响起锁门的声音,这声音真实、有效,可以作为同志们加班的定案依据,脚步声消失了,我继续想我的2015.
我不知道该对我的2015说点什么,我只知道在我给当事人写2016年传票的时候,还会写成2015年, 2015已经成了指尖上的一部分,无法分离。
2015,审判管理系统给我的是一串数字,收案196,结案184等等,而这些数字背后,无非两种朴素的感情,即喜悦与焦虑。
先谈喜悦:我的喜悦有四类,第一类,撤诉之喜。撤诉案件往往可遇而不可求,对于这类最可爱的当事人我们甚至提供过上门服务,今年我所办案件撤诉率低,2016年应在此下大工夫;第二类,调解之喜。如果说撤诉有可能是当事人的缓兵之计或无奈之举,那么调解则是从根源上清除了爆炸装置。调解往往伴随着成就感,案件难度系数越大,调解之后的畅快感越强,有的案件甚至制造出一种绝处逢生之感;第三类,服判之喜。每一份冷峻的判决书背后都是法官热腾腾的诚意,每一名法官都希望在庭审上和键盘上的耕耘,能够收获案结事了之果,对于矛盾深,争议大,调解无望的复杂案件,一审服判无疑是当事人送给法官的镇定剂;第四类,维持。上诉案件就像自己一个被中院抱走的孩子,时刻牵挂,维持就像孩子没被打,领回来之后收获的是一种平静的喜悦,改判和发回重审则像孩子遭了虐待,打在子身,疼在法官父母之心。这一年上述“四喜丸子”我都品尝过,如果四喜仅停留结案层面,我更享受的是一种终极喜悦,就是收获当事人的信任与肯定,这种喜悦乃是法官意义之所在,这种喜悦消解了风里来雨里去的劳累,让所有黑夜中的独行都变得有意义。
再谈焦虑:我所感受到的焦虑有三类。第一类:可控之焦。相较于传统案件,新类型案件如执行异议之诉,因可参照案件少,知识储备欠缺,往往会形成焦虑,院里为我们购置的审判指导丛书及权威网络资源均是治疗这类焦虑的良药;第二类,失控之焦。这类案件当事人情绪对抗激烈,案件事实争议较大,证据不充分,如果处理不慎,很可能演变成上访案件,甚至刑事案件,这类案件让人食之无味,夜不能寐,梦里都弥漫着火药味;第三类,无奈之焦,因当事人证据意识欠缺,在民事行为中未保留证据,致使裁判后果于其不利,经向其充分释明证据规则后,当事人仍认为法官裁判不公,甚至对法官搞人身攻击,此时往往被一种无奈的焦虑所笼罩。上述“三焦”伴随着我,想驱逐他们却徒劳无益,责任之所系,焦虑之所在,如果焦虑不可卸载,那么就让它驱逐着我成长。
2015年过去了,领导和同志们对我的关怀和帮助,我都时刻铭记在心,充满感恩,至于我的2016,我只有一句话:“是时候上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