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9日,渑池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因被告人李平在歌厅酗酒后寻衅滋事,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09年11月2日,被告人李平和朋友到渑池县午夜阳光歌舞厅玩乐,因太兴奋喝酒过量,先是自行打玩,后向他人挑衅。并于撕打中将被害人张某的脖子刺伤,张某的伤情经鉴定为重伤。
渑池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平在歌厅消费时放任自己,醉酒后不能自制,随意与他人殴打,造成被害人张某重伤的不良后果。其情节恶劣,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鉴于被告人能主动交待犯罪事实悔悟罪过,有酌定从轻情节,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处被告人李平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