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途大巴本是图个方便快捷,可若在遇见扒手丢点东西,就太影响心情了。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马某乘坐三门峡至洛阳的大巴车,在即将到达渑池西服务区时,趁被害人肖某不备,把肖某放在座位下面的一个手提袋撕破,将手提袋内的ipad5平板电脑盗走。经渑池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ipad5平板电脑价值2304元。案发后,马某将所盗窃的ipad5平板电脑归还给被害人肖某,并于2015年4月1日主动到渑池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价值230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 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小偷虽可恶,但我们更应加强的是我们的防盗意识,让他们无从下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