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三思而后行”,但人一旦被酒精麻痹之后,这老话就抛之脑后了。
被告人葛某酒后在连霍高速渑池西朱城服务区玉石店门口处,因给郭某起绰号,二人发生争吵,葛某认为郭某对其恶语相向,便出手打了郭某面部一巴掌。后郭某的丈夫杨某丙与杨某甲、杨某丁、周某到高速服务区找到葛某,双方发生撕打,葛某持刀将杨某丁、杨某丙刺伤。经鉴定,杨某丁、杨某丙、郭某的伤情均属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葛某赔偿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46000元,并取得谅解。
法院认为,葛某酒后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破坏社会秩序 ,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葛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 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第八条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葛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凡事只要让一步就海阔天空,这话真没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