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行窃的人,让人咬牙切齿。这起案件的被告人王某某就是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经审理查明: 从2015年7月底的一天凌晨至2015年8月份,在近一个月的时间里,被告人王某某驾车窜至渑池县仰韶镇某村,使用随身携带的老虎钳等工具,先后将王某丁、王某丙、王某乙、王某戊、王某己的家院门撬开,共计盗走菜籽油4桶、小麦450斤、通信网线70米、电缆线220米、干花椒21斤、湿花椒30斤、一面铜镜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3214元。王某某系被抓获归案。
另查明,案发后王某丁被盗部分菜籽油、油壶,王某戊被盗铜镜已追缴失主。审理期间王某某亲属退赔被害人损失25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321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盗窃犯罪中的两场未盗得财物,系未遂,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 ,可以从轻处罚。涉案被盗财物已追缴或由被告人亲属退赔被害人,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遂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依靠相关部门打击违法行为是远远不够的,我们更应提升自己的防盗意识,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