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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税之由骗取金钱 背负刑责后悔已晚

发布时间:2016-03-31 16:04:55


    把自己店面租给别人,用交税借口骗取他人18400元,骗局被识破。

    2012年1月、4月,被告人胡某先后将其在渑池县文化街 、市场街南口两家服装店租赁给张某。2013年8月至2014年10月,胡某以两店需交纳税款为由骗取张某18400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胡某退赔被害人18400元及其他费用36400元。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缴纳罚金3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现金18400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本案审理中自愿缴纳罚金3000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辩护人认为胡某有坦白情节,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理由正当,予以采纳。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人胡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光明正大、厚德载物才是万事根本。

责任编辑:zz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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