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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孩子十年不离异 尽孝心女儿劝分手

  发布时间:2010-06-07 15:04:40


   2010年5月22日,一起由女儿出面做父亲思想工作,劝其同意与母亲离异的婚姻纠纷案件在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圆满审结,原、被告双方被一审判决离婚,但各自却从内心里露出了被女儿理解后的欣喜和欢乐。

   原告周青与被告赵江鸿系合法夫妻,1988年登记结婚,1989年生一女孩赵怡。后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因感情不合,经常争吵打骂,但双方对女儿的照顾却是尽心尽力。2001年10月,原、被告因长期吵骂开始分居生活。2003年7月12日,双方经协商决定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但在具体办理时,因顾及到离异后对女儿生活不好而放弃。后在共同生活中相互不能沟通,无法谅解,不见面则可,一见面必吵无异。原告周青因受不了感情上的折磨,多次向原告提出分手以解决根本问题,均被被告以离婚会伤害女儿的感情,影响女儿正常生活为由,不予认可。

   十年后女儿长大成人,原告取得女儿的同意,向渑池县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在诉讼中附上女儿赵怡劝父亲同意离婚的信件做为证据。被告赵江鸿虽仍以女儿较小,离婚对女儿成长不利为由不同意离婚,但在庭审中听到原告当庭宣读女儿赵怡同意父母离婚的信件“..........生命的价值在于生活中的幸福,当我一次次向你挥手别离,有时看到你那强忍的笑容,我的心也快碎了,我怎能不知那掩在笑容后的是痛彻心扉的无奈。在这里,我想说,爸爸,你已为我付出了能够付出的一切,您的爱如海,只要你能选定自己的幸福,我永远为你快乐,为你祝福!.........”后,其心情被感动了,同时脸上也流下了被女儿理解后的泪水,凝聚心中多年的无奈终于释然,对原告的诉求表示由法庭依法判决。

    针对此案的特殊性,庭审法官及时进行了调解,虽然没有成功,最终依照我国《婚姻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但当事人一家三口相互理解、其乐融融的和谐幸福场面,尤其是女儿赵怡不顾世俗劝父亲同意离婚的行为,让在场的所有法官都为之感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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