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房屋租赁惹麻烦 双方无奈法庭见

发布时间:2016-04-11 10:41:05


    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做个小生意啊,是好事,谁不希望自己多点钱呢是不是。可是这是不是好事,只有到最后才知道。

    刘先生要租王女士的房子,两人就在一起协商。刘先生称:我与王女士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王女士承租我位于渑池县某小区大门北侧的门面房10间,建筑面积421平方米,租赁期限从2013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9月30日止,第一年租金总额为130000元,第二年租金为150 000元,第三年租金为150000元。按年支付房租。交纳房租时间为上年租金期满一个月前交纳下年租金。如不按时交纳,迟交一个月,视为自动放弃承租权。被告在合同期满或者自动放弃承租权后,应及时腾空交房,并保证房屋、门窗及相应设施完好无损。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5年8月31日前交纳下年度租金,也没有在2015年9月30日前将房子腾空交付给我,王女士违反合同的约定。我多次向王女士追要租金,王女士才告知我不租房,并承诺于2015年10月31日交房。2015年11月1日下午王女士通知我交房,交房时房屋内一片狼藉。我说交房应将房屋腾空,不得损坏房屋。王女士扬长而去。我无奈只得另买锁将房门锁住。王女士拒不支付租金也不按时腾退房屋。所以,刘先生就要求王女士约定按租金标准支付从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1月1日拖欠的租金12916元,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为按合同约定租金标准每月12500元支付从2015年10月1日至王女士归还房产之日拖欠的租金。判令王女士支付我的合同违约金10000元,并由王女士承担诉讼费用。

    刘先生说的有头有尾,好像句句在理,可这王女士也是一肚子委屈呀,她就说了:刘先生应当赔偿我安装的门窗款、地板款等基建款项。是原告违约,不遵守承诺,导致纠纷。双方签订的合同是三年。刘先生先换锁锁门导致矛盾升级。当初我租房是我表姐邹某某出面和我联系协商的,说房子位置好,房主经济不宽裕,让我垫支安装门窗、铺设地板,将来抵顶房租和转让。我相信我表姐,放弃了他人介绍的房子,租赁了她介绍的房子。签合同时刘先生也承诺安装的门窗和铺地板款后可抵顶房租和转让费。仅是门窗、地板我花费近80000元,第一年租金交了130000元。第二年虽然经济困难,我还是交齐了房租,我姐收了50000元。之后我才知道房子户主是我姐邹某某。2015年,生意形势不好,我要求降房租被拒绝,刘先生要求腾房,我也同意。但是就我的装修费用一直协商不到底。刘先生曾找我母亲给我出20000元。当时我觉得太亏,没有答应。刘先生就强行锁门。刘先生所租房子起码的硬件条件不足,垫资款项应当退还。违约的责任人是原告,房子是刘先生锁上的,故违约金、租金我均不应支付。

    这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也没人能辨出谁对谁错啊,无奈之下,刘先生将王女士告上了法庭。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被告王女士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交纳房租,也没有及时腾退房屋,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双方亦协商不再续租,并于2015年10月30日交还房屋,鉴于合同已实际不能履行,原告要求解除合同,依法应予准许。合同履行中,双方已协商约定了新的交房时间,均不存在违约行为,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王女士应当支付其实际占用原告房屋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1月1日的房租。双方未对超出合同占用时间的房租进行约定,可比照原合同约定每年150000元的约定计算,每月为12500元,被告应当支付原告一个月的租金12 500元。被告辩称为原告房屋添附的门窗、地板砖等设施,原告承诺以此抵顶租金,但在双方的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原告亦不予认可,其主张没有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所添附于原告房屋的门窗、地板砖等财物,经调解双方不能协商一致,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判决:解除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签订的门面房租赁合同;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某某房租12500元;驳回原告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事情盘综复杂,最后大家还是选择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种做法值得鼓励。凡事多讲理,切莫一时冲动害人害己啊!

责任编辑:zzc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