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这人呀,预防骗子的手段很多,可这骗子也没闲着啊。在渑池县就发生这样一件事。
2014年6月,被告人索某甲承租郑某位于渑池县新兴街附近的门面房经营造型理发店。2015年3月,被告人索某甲因生意不好准备转让房子。3月22日,被告人索某甲安排其母亲杨某假冒房东郑某与被害人杜某签订租赁协议并收取房租6000元,安排其父亲索某乙收取转让费。期间,被告人杨某、索某乙假装互不认识。后被告人杨某将6000元交给索某甲, 索某甲用于个人消费。案发后,被告人杨某主动退赔被害人杜某6000元。2015 年5月26日、6月11日,被告人杨某、索某乙分别到渑池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索某甲、杨某、索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现金600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索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杨某、索某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对被告人杨某、索某乙从轻处罚。被告人索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索某乙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三被告人自愿缴纳罚金,可以酌情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判决:被告人索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罚金1500元。 被告人索某乙犯诈骗罪,判处罚金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