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顾客就餐受伤 雇主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6-04-21 16:01:27


    近日,渑池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朱某某、张某某赔偿原告王某某医疗等费用105776.53元。

    原来原告王某某在2015年7月2日早上,到被告夫妇开设的小吃店就餐,被告的雇佣人员端油锅经过原告王某某所坐的位置时,因油锅滑落,将原告王某某臀部及双下肢等多处烧伤,造成原告王某某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65423.63元,经河南科技大学司法技术鉴定,原告王某某的受伤程度为十级伤残.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 原告王某某到被告朱某某夫妇开设的小吃店就餐,身体多处被洒落的食油烧伤,并到医院住院治疗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认定.依据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处理结果。

责任编辑:zzc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