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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不可沾 亦不可贩

发布时间:2016-05-16 08:30:35


    提起毒品,会让多少吸毒人员的家庭咬牙切齿,毒品毁了多少家庭,贩卖毒品的,更是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日1时许,吸毒人员“蝎子”让被告人西某帮助其购买毒品,被告人西某与贩毒人员赵某(已判决)电话联系后,让赵某往西某租住处送600元的冰毒,接着又短信通知赵某到其租住处见到“蝎子”后说 “所送毒品价值1000元”。后赵某按照其与西某的事先预谋,到西某租住处以9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蝎子”3小包冰毒(甲基苯丙胺)约0.6克,后赵某分给西某200元,被告人西某从中非法牟利。

    法院认为,被告人西某违反国家有关毒品管理法律法规,贩卖甲基苯丙胺约0.6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西某为吸毒人员联系介绍毒品卖家,帮助贩毒人员联系毒品买家,同时与贩毒者、购毒者同谋,联络促成双方交易,应认定与贩毒者赵某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西某在贩卖毒品犯罪过程中对促成毒品交易起帮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西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

    有需求才有买卖,拒绝毒品,义不容辞!

责任编辑:zz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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