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渑池县法院坚决打击“老赖” 绝不手软

发布时间:2016-07-06 17:30:59


    近些年,“老赖”让人可谓是咬牙切齿,当事人痛恨,却无可奈何。随着现在法制社会体系的不断完善,打击“老赖”的无形手,也是随处可见。

    2011年,被告人田某某与西某某合伙做生意,经结算后田某某尚欠西某某16万元,后西某某将田某某起诉至法院。2012年5月8日,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渑民一初字第376-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田某某位于郑州市长江东路某家园单元房一套,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过户,并于2012年5月9日向被告人田某某送达了该裁定书。2012年6月19日经法院主持,西某某和田某某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田某某自愿偿还西某某借款16万元;还款期限:于2012年8月31日前偿清该借款,若逾期,则自2012年6月19日按照月息25‰计算利息直至该款全部偿清为止。2012年7月9日,被告人田某某擅自将上述查封的房产卖与他人,因有房贷、税款,对方实付田某某现金20余万元,田某某得款后挪作他用,不履行还款义务,后又到新疆务工,并不再使用给法院所留的手机号,致使西某某申请法院执行后一直得不到执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擅自变卖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房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田某某提出自己印象中没有关于查封郑州房产的裁定书,但送达回证证实了2012年5月9日田某某收到了渑池县人民法院(2012)渑民一初字第376-1号民事裁定书,另有西某某证实2012年5月9日在自己的指引下,法院工作人员到田某某居住的锦程花园小区,向田某某送达了该裁定书,故应认定田某某明知其郑州的房产已被人民法院查封,仍擅自变卖,且没有将变卖款项交予法院或西某某。鉴于田某某当庭能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田某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该案的判决沉重打击了“老赖们”的嚣张气焰,有力助推了诚信社会的建设。借此也提醒广大群众,当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使用法律手段来解决,也只有通过法律才能保护自己的权益。也希望有此次警示之后,“老赖”们能更加自觉履行义务,别等背负了刑事责任,后悔已晚。

责任编辑:zzc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