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下好了, 民工兄弟们子女的学费和父母需要看病吃药的钱都有着落了,感谢张军副院长,我们忘不了你的恩情...”。7月6日上午,来自洛阳市孟津县马屯乡东官庄村的当事人薛某某将一面写着“执法为民 心系农民工”的锦旗送到了渑池县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军手中,表达了他所代表的四十余名农民工兄弟们对法院倾力调解案件、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感激之情。
2003年4月18日,原告薛某某与被告中铁某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劳务合同》,该合同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约定。随后,原告遂即组织人员开始施工。在施工期间原告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原告羁押期间,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原告石灰、煤灰、碎石等原料。后双方就材料款和误工损失发生纠纷。2004年3月15日本院受理案件后,因原告涉嫌诈骗的行为没有结论,本院于2005年6月7日作出(2005)渑民二初字第25号裁定,将本案中止审理。
期间,原告以没有涉嫌诈骗和赔偿材料款、误工损失等为由多次到有关部门上访,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审理。党组书记、院长党立新在接待原告薛某某并认真听取其反映的问题后,对此案高度重视,积极与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协调沟通,要求依法尽快化解此纠纷,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案件恢复审理后,作为承办法官的党组成员、副院长张军迅速联络各方当事人了解案情,及时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法律,并在第一时间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的交流,让双方当事人充分表达各自的诉求,同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当事人被承办法官的诚意及工作态度所感动,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中铁某集团有限公司同意支付原告薛某某材料款130000元;原告薛某某自愿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办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原告不得再向被告主张任何权利。
当日,原告薛某某已从张军副院长的手中接到130000元材料款的转账支票。至此,一起跨越十三年的施工合同纠纷得以了结,不仅诠释了法官一心为民的执法理念,也是渑池法院倾力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一个生动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