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渑池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依法驳回原告贺某的诉讼请求。
2004年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于次年7月生下男孩贺某某。2015年3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一、原告贺某与被告茹某离婚;二、婚生男孩贺某某由被告茹某抚养,……”。后因贺拒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另查,贺某系再婚,已有女儿。2012年8月又与他人生育一女儿。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贺某与被告茹某在离婚时,协议婚生男孩贺某某由被告茹某抚养,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应按协议履行。原告贺某在被告茹某行使抚养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给付抚养时,以被告不尽监护抚养义务,已完全失去了作为母亲的监护职责为由,要求变更儿子贺某某抚养监护权,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经调解无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