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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产生的辅助性费用能不能让当事人承担

  发布时间:2010-11-16 10:55:30


司法鉴定结论是人民法院审判过程中的一项重要证据,法院在司法鉴定委托过程中,法律规定不收取鉴定费和其他费用,但在具体工作中一些辅助性费用难于避免,这部分费用是由法院承担还是由当事人承担,实践中做法不一。

1、对于委托外地(外省)的鉴定机构,法院工作人员要送达法律文书和鉴定材料,产生的出差费用法院难于承担,让当事人承担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作法不一,有的从法院办公经费中报销有的让当事人自行负担,对此严重影响了司法鉴定工作的正常开展,甚至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之间还可能产生不应有的矛盾纠纷。

2、对于伤情鉴定案件的重新鉴定问题,原告已做过一次鉴定,现被告申请重新鉴定,被鉴定人因伤残外出不便而产生的辅助性费用,要求一方当事人承担困难较大,甚至导致重新鉴定工作无法进行。此种情况难免影响案件审理,也使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不到最大限度的保障。

笔者认为,解决好司法鉴定活动中的费用负担问题,是确保司法鉴定工作正常开展的根本保证,为此人民法院在司法鉴定时,委托和送鉴中具体产生的费用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能解决的,属法院的正常工作费用由办公费用支出,属额外支出由当事人按规定负担。对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案件,申请人在交纳了鉴定费用后,法院应通知被鉴定人在指定时间内到指定鉴定机构配合鉴定,产生的其他交通费和相关支出,可作为损失在案件审理时提出,由法庭依据案件情况依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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