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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失踪,适用公告送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7-03-31 15:13:37


    近年来,在审判实践中发现,公司债务人违反诚实守信的原则,为逃避债务采取逃避、躲藏方式或者转移财产等手段,以达到不归还债务或者少偿还债务之目的,一些空壳企业、“皮包公司”、“僵尸公司”层出不穷,难以寻找他们的下落,这些现象近年成为普遍性问题并且当前成蔓延之势,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这些问题不仅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社会信用体系,基层政府和相关组织不主管监管企业,周边群众又往往不了解企业法人的真实经营状况,而不愿出具企业下落不明的证明,使债权人无法提供企业下落不明证明,导致涉企案件公告多、审理时间长,企业法人转移财产现象多,使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案审理面临一系列诸如送达难、审理难、执行难等问题,并产生一些虚假诉讼难以查处,使法院的送达工作耗时又费力,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社会效果又非常不好,难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是:立法相对滞后,有关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法律法规未能及时出台,进入市场的条件过于宽松;社会信用的道德资源匮乏,信用经济资源趋于萎缩;政府的行政职能和经济管理职能存在弱化错位滞后现象,使企业法人获得了一些逃避债务的无形屏障;缺乏一套包括工商、审计及验资在内的有效法人退出审核制度;债权人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与风险意识,使信用关系的链条被轻易击破,交易成本和经营风险急剧增长。

    针对法院对于企业法人失踪送达难的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采用公告送达。但是由于行使公告职权的工商行政部门对企业出资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真实性和合法性审查不够严格,并且缺乏一些关于企业停业、歇业、破产的审核程序和监督措施,企业经营处于真空状态,而无法为法院的公告送达出具相关证明。建议工商登记部门:一、对企业法人日常生产经营监管纳入规范化管理,及时掌控企业经营状况;二、完善关于企业停业、歇业、破产的相应审核程序,修改现行法律法规,制定完善的企业法人退出机制;三、加强人民法院与工商等市场监管部门沟通、联系,通过网络专线、电子政务平台等媒介,将双方业务信息系统对接,做到资源共享,信息申通,促成诉讼的流畅进行。

责任编辑:zz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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