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渑池一原告主动向法院申请撤诉,怎么回事呢?
原来,原告刘某于2017年1月17日向法院起诉,主张聂某向其借款未还,并提供两张银行转账凭证。说自己向聂某转账两次:2013年7月2日转款10万元;2014年7月12日转款15万元。两笔共计25万元。
刘某诉称,聂某向其借款两次,多次要求聂某偿还,聂某不仅不还,也不向其出具借条。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聂某及其丈夫赵某共同偿还25万元借款。而被告赵某辩称,刘某转款系案外人陈某还款,并提供陈某借款证据证明。
承办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刘某提供2014年7月12日转款15万元的证据上有字迹,经与原告核实,该份证据材料,原告刘某已在另一案中亦作为证据使用,并主张该15万元为案外人陈某占有、支配,由陈某转给聂某,自己没有实际占有。
最终,原告刘某申请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