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店员无故被殴打 经理出手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7-04-21 14:48:36


    得知自己店员被无故殴打,遂带领店员手持棍子、铁锨等工具同打人者进行殴打,并持店内剪刀将三打人者戳伤。近日,渑池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5年9月10日1时许,史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占某某、崔某某、衡某某酒后在渑池县西关菜市场大门口西路边花池边呕吐时,无故殴打路过的某足浴服务生李某、刘甲、王某,三人将被殴打一事告知被告人刘某(系足浴店经理)后,四人手持棍子、铁锨等工具殴打史某某、杨某某、占某某、衡某某等人,史某某、杨某某、占某某、衡某某等人夺掉棍子后,追打刘某、刘甲、李某等人到足浴店内,并对店内财物进行打砸。期间被告人刘某在店内持剪刀将史某某、衡某某、占某某戳伤。经鉴定,史某某、衡某某伤情程度属轻微伤。案发后,双方达成协议,互不赔偿。

    渑池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因日常生活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庭审中确有悔罪表现,且本案的被害人有过错,依法可以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辩护人认为刘某有坦白情节,庭审中认罪、悔罪,且被害人有过错,请求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理由正当,予以采纳。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zzc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