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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室友银行卡取款 换来坐监三年罚一万

发布时间:2017-04-24 11:33:15


    在一个集团公司上班,又住同一宿舍,本该互帮互助,友好相处。谁知竟萌生歹念,将室友放在床铺凉席下面的银行卡三次盗走,试出密码后共计盗取现金52000元。近日,渑池县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2016年5月10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在渑池县仰韶镇某集团产区宿舍内,将同宿舍张某某放在床铺凉席下面的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盗走,到集团门口建设银行的ATM机上,试出张某某的银行卡密码,分10次从卡内盗走20000元,后将卡放回原处;次日0时许,李某又在宿舍内将张某某的银行卡盗走,到集团门口建设银行的ATM机上分10次盗走20000元,后将银行卡放回原处;2016年5月12日上午8时许,李某再次将张某某的银行卡盗走,在集团门口的ATM机上盗走12000元,后将卡放回原处。李某共从张某某银行卡内盗取现金52000元,将其中35000元存入自己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内、11200元放在宿舍自己衣服内。2016年5月14日张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2016年5月16日李某被抓获归案。案发后,李某退赔张某某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盗窃他人银行卡后提取现金的方式多次秘密窃取他人钱款共计52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案发后已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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