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现状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数量逐渐递增。2014年渑池县人民法院共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252件;2015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290件,2016年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357件,三年共审理899件,以上数据说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数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特点
第一,诉讼主体较多,此类案件一般至少涉及事故双方、车主和保险公司四方当事人,有些案件例如连环事故,涉及多方当事人及多方保险公司,这其中赔偿关系纷繁复杂,给案件审理带来一定困难;第二,诉讼标的较大,以近三年为例,标的在1万元以下的186件,占受理此类案件总数的21%;1万元-12.2万元的503件,占受理此类案件总数的56%;12.2万元-20万元以上的110件,占受理此类案件总数的12%;20万元以上的100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11%;第三,案件调解率未达到预期。近三年的案件中,判决494件,调解336件,撤诉65件,驳回起诉4件,判决仍然是主要结案方式。此类案件经过交警部门事故认定,一般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但在审理过程中,由于伤残鉴定结论、原告户籍等问题,导致双方难以达成调解;第四,二轮摩托车、三轮车等未缴纳交强险的机动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理赔困难。二轮摩托车、三轮车亦属于机动车辆,但是由于其所有人、驾驶人经济能力、保险意识的欠缺,往往未对其所有、驾驶的车辆购买交强险,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在交强险赔偿不划分责任的前提下,此类交通事故案件往往赔偿数额较高,鉴于侵权方经济能力有限,判决成为一纸空文,难以执行。
三、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建议
第一,适当提高交强险限额。由于经济的发展,各行业平均工资也在逐年增长,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损失也相应增长,几万、几十万的赔偿数额已非常普遍,12.2万元的交强险限额已远远不够弥补受害人的损失;第二,向公安交管部门等相关单位发出司法建议,加大对摩托车、三轮车等机动车辆购买交强险的监管力度,增强上述车辆的抗风险能力;第三,尽快完善户籍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例如通过颁发颁发暂住证等措施,使法院在裁判过程中对赔偿标准的把握更加准确、合理;第四,加大调解力度,人民法院可以配合人民调解员、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等相关部门联合调解,及早解决纠纷,以防案件矛盾激化,增加案件审理难度;第五,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是在公民由于道路交通事故等原因而发生救治困难的情况下,由国家和社会通过国民收入分配、提供物质帮助等形式,以维持医疗救治的制度。建立此项制度,将各种制度相互协力,有效配置社会资源,使被害人获得更合理、公平的保障。五是加大法制宣传及执法力度,从思想上使群众认识到交通事故的危害性及安全行车、文明行车的重要性,从源头上减少此类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