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实施登记立案以来,“立案难”问题得到了彻底解决,当场立案率高,方便了当事人诉讼,法院案件数量骤增,审判压力增大,与此同时审判流程系统不断升级更新,为适应审判需求,录入案件流程系统进一步得到完善。但目前在流程系统中,也有不尽完美的方面,有的案件因信息不全或有误,造成录入困难、送达困难等,影响案件顺利进行。
立案部门在录入当事人信息过程中发现以下问题:
一、提交的当事人姓名与真实信息不一致。如借条或者合伙协议、欠条上的姓名不是当事人身份证上的姓名。由于大多数人都有学名、曾用名、乳名等,甚至有的人有笔名、外号等称呼。有的当事人的乳名比学名用的还多,知名度更高。在民间借贷或者欠款案件中往往顺手签上自己乳名,在到法院起诉时造成诸多不便,需要另行证明被告与欠款人系同一人。
二、提供当事人已经停用的手机号码或编造手机号码。由于有的案件原被告关系已经恶化,被告为了躲债,外出打工等原因,其行踪原告立案时已经不能掌握。但是为了完善立案流程项目的要求,原告就提供被告已经停机的手机号码或编造电话号码,谎称能找到被告。立案录入时当场无法识别。
三、提供被告身份证上的居住地址或其他模糊地址。由于身份证上的居住地址,有很多是公户,比如xxx大街1号,这样的地址是没有具体位置的,因此在打电话联系被告不到的情况下,找不到被告的具体住址进行送达。
四、提供自己编造的身份证号码。为了巩固当事人的身份,减少起诉错误的案件数量,也为了录入信息的完整,要求当事人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没有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的,可提供身份证号码。针对此要求一部分当事人投机取巧,为了顺利快速立案,自己编造被告的身份证号码写在诉状上,造成录入信息时不能识别等后果。
五、提交的当事人身份信息已注销或在诉讼过程中被注销。立案录入时录有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审判时也有,但进行移送执行时发现该当事人身份信息被相关部门注销,又有另一身份信息被替代。如一人多户口现象,提起诉讼时提供的信息为有效身份证件,执行时发现该身份信息被注销,而未注销的身份信息与原来录入的不同。造成生效判决信息与申请执行信息不一致甚至执行不能。
针对存在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建议启用身份信息识别系统。针对能到案的当事人对其身份证进行身份识别,确保当事人身份正确无误。
二、建议与公安局和村委建立联动机制。在出现当事人姓名与身份证上姓名不一致时,此机关团体可以出具证明该当事人的具体身份,是否系同一人。
三、建议立案信息确认前置。在登记立案时可以先打电话确认电话是否畅通,是否是当事人本人的电话;对当事人耐心释明,规劝其提供准确精细的当事人现住地址。
四、建议多做普法宣传。提醒广大群众在民事行为过程中注重对身份证的利用,在发生借贷、买卖、承包、合伙等民事活动时,要求对方提供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确保交易的对象真实存在。近而改善目前立案中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