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渑池县法院: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 拘留所里还清欠款

发布时间:2017-07-11 08:33:59


    为朋友借款出具借款担保书,到期后未履行连带保证责任,法院主持调解后,却迟迟不肯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偿还义务。最后,渑池县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冯某某进行司法拘留及罚款。

    2013年11月14日,刘某某向原告上官某某借款60000元,由被告冯某某做担保,借款后刘某某给原告出具了借款借据,被告冯某某给原告出具了借款担保书,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被告冯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至款还清为止。后刘某某给付借款利息至2014年3月14日,本金一直没有偿还。2014年12月23日,原告上官某某诉至本院。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冯某某于2015年5月31日前偿还原告上官某某借款30000元,于2015年7月31日前偿还借款30000元。调解书生效后至2015年6月,被告冯某某尚欠3万元没有偿还,原告上官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渑池县法院受理后,经过执行法官多方做其思想工作,并多次催促被执行人冯某某履行偿还义务,但被执行人冯某某总以各种理由推脱、躲避履行。后在车辆管理部门查封被执行人冯某某名下所有的轿车一辆,并多次督促冯某某尽快履行法定义务。该院执行法官将冯某某拒不履行的情况向院领导汇报请示,经院领导同意,该院于2017年7月1日对冯某某进行司法拘留及罚款。

    被执行人冯某某被拘留后,案件承办执行法官不畏天气酷热,多次主动到拘留所里给冯某某释法明理,给他算经济账,打亲情牌。最终,冯某某慑于法律权威,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给家属联系,积极筹措资金,于7月10日将所欠款项全部还清。渑池县法院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冯某某提前解除司法拘留,使案件得以顺利解决。

责任编辑:zzc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