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中关于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问题逐渐成为热门话题,其中最具关注和争议的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二十四条(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条司法解释近期引起了巨大的声讨和质疑。这使得法院在审理该类型案件时面对前所未有的压力,随着最高院一系列会议纪要、司法解释、回复等的出台,办案法官也产生了无从下手的迷茫。以下就该问题做一些简单的探讨。
一、在司法实践中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存在的难题:
1、债务究竟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往往很难举证。如果是用于投资、购置价值较大的物件、医疗费用等,会留有相关凭证,但日常支出或其他花费没有记录,如何认定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成为难题。
2、夫妻是否具有举债的合意,难以证明。该类型的案件在借款字据上只有举债一方的署名,夫妻未举债一方是否知情、是否具有举债的合意难以证明,实践中大多数当事人是不承认知情的,依靠当时人的诚信,不是法律解决问题的主要手段。
3、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如果让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债权人在借出款项后,是否有义务监督债务人如何使用所借款项,另外其是否有这个能力也是个问题。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除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一律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夫妻双方或一方不能举证证明债务为举债人的个人债务的就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其中还会有其他问题存在,例如前述问题1中存在的举证难的问题,又比如夫妻中举债一方与债权人串通不积极提供证据,恶意损害夫妻中未举债一方的利益。
二、如何解决上述问题
1、进行合理的举证责任分配。通过最高院办公厅对“修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答复,可以对举证责任做如下分配,对于夫妻一方因日常生活所需的举债可以直接认定为共同债务,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大额举债,则由债权人和举债人证明该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非举债方可以通过收集日常生活开支明细等证据,证明共同生活的实际费用以及说明无对外举债的必要,从而将款项用途的举证责任交由债权人和举债人,达到维护自己的权益的目的。
2、作为债权人,如果希望债务人及其配偶共同承担还款义务,那么在债务人借款时,应当要求其夫妻双方共同在字据上署名,如果夫妻一方因客观原因不能到场签字,那么可以通过短信、微信等手段,取得未署名一方的确认,以减少之后不必要的纠纷。反之,债权人完全可以选择不予借款,因为其占据主动地位。
3、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如果感情发生问题,或者发现一方有在外大额举债对其有隐瞒时,就要注意收集日常生活中的开支明细等证据,已备不时之需。
综上,作为成文法的国家,法律的制定往往是根据新情况的出现才进行修订,每一部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在制定时,制定者是综合当时的时代背景等因素作出的符合大多数人价值取向的决定,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情况的不断变化,在合适的时机下,会因时制宜的作出改变。现阶段,在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上,一方面要严格按照现行的法律、司法解释进行判断,另一方面,审判者可以按照最高院新发布的会议纪要、回复等,根据其倡导的价值取向有范围、有步骤的进行探索,但不能步子跨的过大,陷入法官造法的误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