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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失信名单无法招投标 被执行主动履行义务

发布时间:2017-09-27 10:00:17


    因被录入失信系统,无法参加某工程的招投标,9月26日,渑池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责人来到法院主动要求履行生效调解确定义务。

    2014年10月5日,被告渑池县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通过招投标与渑池县坡头乡人民政府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渑池县坡头乡人民政府将位于渑池县城关镇黄花惠民苑社区的C区6号楼建设工程,发包给被告渑池县某建筑安装有效公司施工,工程价款3691284.12元。合同签订后被告董某某以被告渑池县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施工项目经理的身份具体负责工程施工事宜,施工期间原告渑池县陈村乡黄花村民委员会为该工程提供建筑材料及进行部分施工。2016年11月1日经双方结算,该工程欠原告材料及工程款35-38万元,经多方协商达成还款协议,约定由被告董某某于2017年1月23日前将欠款付清,被告赵某某、张某某提供担保。后原告一直讨要该欠款无果,于2017年4月28日诉至法院。经渑池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董某某支付原告渑池县陈村乡黄花村民委员会工程款26355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2500元,共计266050元;被告赵某某对款项中100000元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被告渑池县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张某某对166050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调解协议生效后,被告均为未履行还款义务,渑池县陈村乡黄花村民委员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渑池县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张某某、董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都一直拒不履行。承办法官遂将渑池县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张某某、董某某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而被执行人渑池县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最近某工程招投标时因失信无法参加。得知该情况后,渑池县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责人主动联系承办法官,将全部执行款送交法院,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最高人民法院健全信用惩戒的重要举措,存在抗拒执行、规避执行等情形的被执行人将被依法纳入该名单,被纳入该名单后将在乘坐飞机、高铁、办理贷款、政府采购、招投标、招录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多方面受到严格限制。

责任编辑:zz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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