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池县法院执行局历来十分重视以乡政府、村委会为被执行人的特殊主体执行案件。10月12日,该院执行一庭成功执结两起涉及村委会的执行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段某某与渑池县天池乡甲村委债务纠纷一案,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天池乡甲村委偿还原告段某某砖款二万四千八百一十元,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刘某、李某某与渑池县天池镇乙村民委员会、钱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案件经过审理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钱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某、李某某各项损失的25%即141805.5元;被告渑池县天池镇乙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某、李某某各项损失的5%即28361.1元。
调解和判决分别生效后,甲、乙两个村委会都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两案原告分别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积极调查两个村委会财产状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且两个村委会坚称其无财产,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使两起案件执行困难重重,然而承办法官并没有气馁,更没有畏惧,依然坚持不懈地对两案做深入调查,多方打听两个村委会的财产线索。
“崤函执行风暴”集中行动打响后,渑池县法院加大积案的执行力度,上述两案也被列为重点执行案件。在执行干警利用信息查控系统再次查询被执行人相关信息时,发现两个村委会的账户里均有了存款后,迅速分别查封冻结了两个村委会账户,用强制手段督促其尽快履行还款义务。10月12日,甲、乙两个村委会迫于压力,主动履行还款义务。至此,两起涉民生案件最终顺利执结。
今年以来,渑池县法院积极探索,协调相关部门,执结了一大批的涉村委会案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维护了基层政权的形象,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