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池县一村委会因筹资建校,拖欠宜阳某建筑公司工程款14余万元,为讨要工程款某建筑公司将村委会诉至法院。渑池县法院依法将该村村主任司法拘留并进行教育后,9月29日,该村委会主动履行执行款3万元,剩余工程款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
1997年,渑池县天池镇某村民委员会要筹资建校,吴某某以宜阳某建筑公司第一工程处的名义与渑池县天池镇某村民委员会签订一份建房合同。工程结束后,该村民委员会仅支付了吴某某一部分工程款,经吴某某多次催要,仍下欠工程款147364元,该村民委员会给吴某某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吴某某多次讨要无果,遂诉至法院。渑池县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处被告渑池县天池镇某村民委员会偿还原告吴某某工程款147364元及违约损失。判决生效后,被告渑池县天池镇某村民委员会一直未主动履行义务,原告吴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干警依法向渑池县天池镇某村民委员会主任檀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相关法律文书,檀某某既未主动履行确定义务,也未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9月23日晚,执行法官依法对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檀某某采取拘留措施。9月29日,被执行人渑池县天池镇某村民委员会主动到法院履行了执行款3万元,并就剩余款项与吴某某达成了和解协议,案件得以顺利结案。
协议达成后,村主任檀某某被提前解除了拘留措施,从拘留所出来的他此时终于明白,原来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就是一种“犯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