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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查控显威力 交通事故“骨头案”一朝执结

发布时间:2017-11-29 15:01:51


    “感谢法官不辞劳苦为我东奔西跑,让我得到了应有的赔偿。”11月27日,经过渑池县法院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申请执行人李某某领到自己的各项赔偿款后,感激地对执行干警说。至此,这起长达15年之久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陈案”得以成功执结。

    2000年11月14日18时许,索某某持无效驾驶证,驾驶豫M-11XXX号东风车由东向西越线行驶与渑池县笃忠乡西元村李某某驾驶的河南MZ-45XX号农用三轮车(由西向东)迎面相撞,造成李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李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索某某赔偿各项损失。2002年3月12日,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索某某赔偿原告李某某各项费用共计20000元。但调解生效后,索某某却迟迟未履行赔偿义务,李某某无奈之下,向法院申请对案件强制执行。

    渑池法院对李某某的执行申请立案后,随即进行执行。执行干警多次到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财产调查,并到被执行人家中寻找被执行人。因被执行人索某某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鉴于这一情况,案件不得不暂时中止执行。此后,该案件又经过几次执行,但均未查到索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索某某也一直未主动履行赔偿义务。

    在基本解决执行难活动中,渑池法院在清理执行积案中将此案恢复执行,并将这一案件列入了查控的重点案件。随后,执行干警利用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索某某存款情况再次进行调查。终于在11月23日下午,发现被执行人索某某在其当地某银行一账户突然汇入50000余元,执行干警于当晚8时驱车前往,并于次日上午银行开门营业后立即对索某某账户实施扣划存款20140元(其中执行费140元),同时冻结迟延履行利息20000余元。11月27日,被执行人索某某主动来到法院要求履行赔偿义务,经与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协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索某某一次性支付李某某各项赔偿款共计25000元,其中5000元为迟延履行利息。

责任编辑:zz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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