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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中公民代理应注意四种情况

  发布时间:2011-03-30 08:03:53


  一是公民代理人职业化。公民代理人相对缺乏专业法律知识,职业素质偏低,未经过专业培训,诉讼经验较少,缺乏相应的诉讼技能。如果公民代理人为了自身利益或作为一种职业长期介入诉讼,虽不违犯法律但也不符合我国法律的立法精神,更不能有效合法地保护当事人权益。

  二是公民代理普遍化。律师、法律工作者以公民身份接受代理现象普遍。一些律师、法律工作者为赚取更多的代理费用,往往以公司法律顾问或者公司职员的身份参加诉讼,不出具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的公函,虽与法律不相抵触但属不正常现象,不利于律师队伍的管理,甚至会影响正常的诉讼秩序。

  三是妨碍司法活动正当化。有些公民代理人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为了自身利益需要,刻意在当事人之间制造矛盾,或者鼓动当事人不参与调解。一些公民代理人遇案件败诉则将责任全部推向法院,煽动当事人上诉、上访,向法院施加压力,扰乱审判秩序。这种情况属于诉讼“肩客”,不合法律规定,应当制止。

  四是公民委托简易化。公民代理委托手续简单含乎,委托事项不明确。有的代理人身份不明,隐瞒情况,甚至违法代理。在民事诉讼中,应引起高度重视,在庭审中查明代理人身份要认真慎重。(张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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