渑池法院通过对全院2010年调解、协调、和解方式结案的1471件民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执行、信访等案件进行调研后认为,提高案件调解率应坚持“四项调解原则”。
一是公正调解,不偏不倚。法官要使当事人感觉到公正,从心理上取得当事人信任。诉讼中的调解虽然强调当事人自主协商,但是,由于诉讼调解是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的,所以要使调解能够得以成功,作为调解主导者的法官必须有一种处在公正立场上、不偏不倚的态度。在调解时应采取一种平等友善的态度,有效地消除当事人的抵触情绪,取得当事人的积极配合。法官要善于营造一种有利于协商对话的轻松氛围,在这样一种宽松的气氛中,让当事人感觉到,法官是在公平地为他们处理纠纷,丝毫不偏袒任何一方。在调解过程中,无论是对事实与证据的认定,还是分析案情,都要做到公平、公正、客观。
二是 依法调解,以理服人。用法理分析的方法对当事人的上诉理由进行辨析,对上诉无理的做说服息诉工作。法官应注重在提高法学理论知识上下工夫,加强对业务理论知识的学习与研究。面对民事案件千差万别的不同情况,法官还要不断提高自己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查明法律事实的基础上,法官应做到准确地理解和运用法律,能够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精心编织的上诉或答辩意见进行法理辨析。做调解工作的过程实际上应是一个以理服人的过程,要求法官的“理”必须具有说服力。即使案件最终未能调解成功,但是让当事人明白了输在什么地方和为什么输,这样判决下来他们也容易服判息诉。
三是为民调解,排忧解难。用疏导的方法主动为当事人解决纠纷想办法,为当事人实现诉讼目的设路搭桥。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显然比判决需要法官付出更多,包括时间、精力,需要多做很多工作。法官在调解案件时,应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从维护各方当事人切身利益的角度出发,积极为他们出谋划策想办法,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法官处理的案件都应尽可能为当事人诉讼提供便利,为他们解决问题指出一条合法途径,减轻当事人诉累,使他们能迅速地最终解决纠纷。
四是尊重事实,灵活掌握。 由于民事纠纷纷繁复杂,不同案件往往需要使用不同的处理方法。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应注意不断探索灵活多样注重实效的调解方法。当调则调,当判则判,不能一味为了提高调解率而久调不判,有的当事人对法院调解有误解,要先解释做工作,后以法调解。在做好调解工作的同时,法官要努力提高自己的调解技巧和及时把握调解时机的能力,以自己的实际行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