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渑池县人民法院执行六团通过向担保人施压,促使担保人协助配合法院查找到主债务人,并督促主债务人积极履行了法律义务,使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顺利执结。
2016年9月30日,王某国和穆某民作为共同借款人因经营家庭农场需要向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渑池支行借款35万元,双方签订了《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一份,年利率8%,期限为12个月,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同时,王某国和穆某民向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渑池支行提供自然人信用担保,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渑池支行分别与王某凡、关某、高某、王某亮签订了《小额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各一份。2017年9月30日,该笔贷款到期,六被告未按时还清借款。之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渑池支行催收无果,诉至渑池法院。经审理后,渑池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某国和被告穆某民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渑池支行借款本金50927元及逾期利息;被告王某凡、被告关某、被告高某、被告王某亮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判决生效后,六被告都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渑池支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执行干警随即向六名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可主债务人王某国和穆某民却关闭电话中断联系,消极躲避执行,导致该案执行程序暂入僵局。为及时保护胜诉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执行干警想法设法找到了本案的三名担保人,积极向他们释法明理,告知他们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拒不履行义务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等。最终,三名担保人深深地认识到自己义务和责任,同意积极协助配合执行干警查找主债务人的下落,与当天查找到主债务人并督促其现场履行了1万元,剩余款项保证于6月27日一次性还清。6月27日上午,该案担保人和借款人一起来到法院,履行了剩余的全部执行款,至此,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本案执行干警说:执行中,拘留只是一种强制手段,促使被执行人积极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才是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