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打工期间因公死亡,各项补偿费用打入儿媳账户后,未给公婆分配任何补偿费,被公婆自诉到法院。近日,渑池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于某红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1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自诉人张某某、习某某之子张某甲在苏州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打工期间因公死亡,后经协商,苏州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等将丧葬补助费、工亡补助金、人道补偿金等共计1015000元支付到于某红(张某甲之妻)账户内,于某红未给自诉人分配,自诉人以共有纠纷为由诉至法院。2015年11月,渑池县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于某红支付张某某、习某某现金230598元。宣判后,张某某、习某某、于某红等均不服提起上诉。2016年4月18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张某某、习某某申请执行,渑池法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于某红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于某红未报告财产,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2017年5月23日,张某某、习某某通过法院向渑池县公安局提出控告,要求追究于某红拒不执行判决罪刑事责任,2017年5月31日该局复函不予立案,同年6月,张某某、习某某向本院提起刑事自诉,后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2018年6月29日,自诉人张某某、习某某再次向本院提起刑事自诉。2018年7月1日,于某红被南京警方抓获归案。
另查明,审理期间被告人于某红亲属代其缴纳执行款236501元(含诉讼费),该案予以执结。二自诉人以本案系家庭内部纠纷引发、民事判决已执结等为由对被告人于某红的行为表示谅解,建议对其从宽处罚。
渑池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某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负有执行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自诉人张某某、习某某控告被告人于某红犯拒不执行判决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本案系家庭内部矛盾引发,被告人于某红庭审自愿认罪,一审宣告判决前已履行判决确定义务并取得自诉人的谅解,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