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14日,渑池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依法对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的被执行人张某军减免了500元执行费。
案情回顾:张某某与张某军系同村村民,两家在村西大堰上各自有一块承包地,且南北相邻。在两家承包地的东地头有一条通路四米左右,是张某某通往自家承包地的单一通路。由于张某军在平整土地时将该通路挖断,严重影响了张某某的耕种。经多方调解无效后,张某某诉至法院。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张某军于2018年收麦后将该生产道路恢复原状。调解书生效后,被告张某军未主动履行调解书协议内容,未将生产道路恢复原状。为此,原告张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该案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通过做被执行人张某军子女的思想工作为突破口,在多次与其子女沟通交流,耐心释法明理后,被执行人张某军最终同意配合法院执行,将与张某某的生产道路恢复了原状,促使案件得以成功执结。
但面对要交纳的500元执行费时,被执行人张某军却犯了愁,称自己现在生活困难,实在交不起执行费。执行干警经走访后得知,被执行人张某军因身患慢性疾病导致家庭贫困,并于2017年5月被村里确定为贫困户。了解到这一情况后,经被执行人张某军申请,报院领导审批后,依法为其减免了500元的执行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