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周某民因拒不履行义务,被法院依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8月29日,周某民准备外出务工时,无法购买动车票,出行受限。
周某民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担保人。2015年7月22日,李某刚因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毛某某借款37000元,约定了借款期限和利息。借款时,周某民为其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李某刚没有如期偿还借款本息。后毛某某将李某刚、周某民诉至法院。经渑池法院主持调解,被告李某刚偿还原告毛某某32000元。于2017年10月31日前偿还15000元,2018年6月30日前偿还17000元。被告周某民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调解生效后,李某刚拒不履行义务,周某民也没有把担保当回事。毛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受案后,执行法官依法向二被执行人李某刚和周某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并查询了二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结果显示:二被执行人李某刚和周某民的银行账户均无存款。被执行人李某刚不但拒不履行偿还义务,而且躲避执行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周某民对担保责任也无动于衷,且以种种理由推拖不予履行。
8月29日,被执行人周某民准备外出务工时,结果却因为无法购买动车票,出行受限。这时,被执行人周某民主动联系执行法官询问此事,执行法官告知周某民,因其没有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但出行乘坐交通工具受限,其他相关的民事行为也因失信会受到限制。
周某民听了执行法官的解释和释法明理后,主动来到法院积极履行担保义务,在偿还部分借款后,并就剩余部分与申请执行人毛某某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同时,在征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后,法院依法取消了被执行人周某民的失信、限高执行措施。至此,该案得以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