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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研究

发布时间:2018-12-06 16:34:46


    深入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和案件繁简分流是人民法院深化司法改革、实现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重要举措。当前,人民法院工作的主要矛盾仍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司法需求与司法能力不足的矛盾,“案多人少”的难题在司法改革推进过程中呈现出一系列新情况和新特点,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法院整体工作的健康发展。现结合渑池法院工作实际,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事宜,做如下分析。

    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和案件繁简分流工作的重要性及其关系

   (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案件繁简分流,是缓解严峻审判压力的重要方式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大幅增加,而法官人数的增长幅度与之相比却明显不成比例。从渑池法院的情况看,2012年,渑池法院全年收案数2178件,结案数2076件,2017年全年收案数5958件,结案数5712件,五年间,收案上涨幅度173.5%,结案涨幅175.1%。2018年1-9月份,渑池法院已受理各类案件5299件,比2017年同期的5059件增加240件,同比上升4.7%,审执结4572件,比去年同期的3782件增加790件,同比上升20.9%。在案件连年攀升的同时,随之而来的是司法改革后,渑池法院法官人数从46人,下降至员额法官29人,办案法官承担着原来越重的结案压力,从目前来看,大量的社会矛盾还在潮水般涌向法院,在今后的一段时间内新收案件将继续呈增长态势,“案多人少”矛盾有进一步加剧的倾向。在此形势下,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可以充分调动化解纠纷的各方面社会资源,促进诉与非诉方式的有效衔接,尽量减少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数量;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可以根据案件的难易、繁简程度等因素,做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实现案件审理的提效增速,有效减少案件存量。这是解决当前“案多人少”矛盾的有效途径,也是顺应改革趋势、遵循司法规律的必然选择,既有必要性,又有可行性。

   (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案件繁简分流,是满足群众司法需求的有效途径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目标。事实上,群众对不同案件的司法需求是不一样的:对于简单案件,往往希望快速解决,提高效率;对于复杂案件,则更希望通过严格司法确保公正。要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需要我们把有限的司法资源与多元化的司法需求精准对接,对现有司法资源进行最大化的合理配置,使各类纠纷以最适当的方式得到化解,使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保护。纠纷化解的诉与非诉渠道分流和案件审理方式的繁简分流,双管齐下、互为支撑、同行并进,能在相当程度上拓宽纠纷解决渠道,提高人民群众司法需求与解纷方式的匹配度,是人民法院司法为民和实现司法工作总目标的必由之路。

   (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案件繁简分流是破解“案多人少”矛盾的重要担当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案件繁简分流,在破解“案多人少”矛盾中发挥着各自的作用,二者既有区别,又紧密联系。从纠纷解决的不同阶段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主要针对的是立案之前,解决的是“进门前”纠纷由谁化解的问题;繁简分流主要针对是立案之后,解决的是“进门后”案件怎么办理的问题。从各自的功能特点看,案件繁简分流是司法运行机制和模式的自我改革,是对既有的司法资源的重新梳理与优化整合,解决的是“节流”问题;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则是从源头上加强纠纷的预防和多元化处理,减少对司法诉讼的过度依赖和纠纷向法院的过度集中,解决的是“开源”问题。在两者的关系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疏解过滤了一部分案件,为案件繁简分流创造了有利条件,其所具有的协商性特点也有利于改善诉讼的对抗性与零和处理模式,能够克服繁简分流的不足和局限性,同时也可促进社会自治及行政监管的健康发展,具有深远的社会意义。推进这两项工作协调发展,需要树立“多元化解”和“大繁简、大分流”的理念,构建一个立体、动态、分层的分流“漏斗”,统筹利用各类解纷资源,在提高纠纷解决效率的同时,将有限的司法资源集中用于解决疑难、复杂案件,实现司法资源的科学配置。

    二、现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工作发展不平衡。最高法院在2016年先后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就是力求最大程度地解决“案多人少”矛盾,消除司法改革的“中梗阻”。2017年2 月,最高法院组织召开了“全国法院深入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暨示范法院经验交流会”,2017年4 月,又召开了“全国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督察情况通报暨推进繁简分流机制改革会议”,这些会议就深化司法改革、推进繁简分流做了明确了方向。但从工作开展情况看,此项改革的推进程度和力度存在问题,基层法院对改进工作缺乏主动性和创新能力,存在等、靠的思想倾向;另外,对已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改革举措有落实不够的问题,例如在民事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上,适用案件数量较少,基本未能实现该程序设置的积极意义。

    二是对工作缺乏统筹规划和系统安排。工作限于条线开展、局部开展,缺乏整体安排和长远规划。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工作为例,由于上、下级法院工作归口不统一,如渑池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由立案庭指导实施,而上级法院则由中院研究室指导该项工作,这种割裂开展的状态不利于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全面推动,也与最高法院要求的系统性、动态化的“多元化解”“大繁简、大分流”理念相差甚远。此外,对参与调解的律师及各类调解员的补助标准和经费来源,也日渐成为做强做大多元化解工作中所不得不面临的瓶颈。

    三是相关工作机制尚不健全。推进两项工作的发展,需要形成一系列相互协调、常态化、制度化的工作机制。目前,一些工作的开展还停留在倡导性、应激性层面,未能达到规范化的制度建设标准,阻碍了工作的有序开展。同时,有关考核、奖惩配套机制的欠缺,也使得工作缺少推动抓手。例如,专职调解、委派调解和司法确认工作尚未作为法院考核参考指标,诉前调解案件不计入法院案件统计系统,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工作开展的积极性;同时,对人民调解员和基层调解组织的业绩考核还没有形成规范,由谁考核、考核结果如何运用等问题都没有实际的落实。此外,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审判管理和推进智能化办案的步伐还不够快。

    四是宣传工作力度不够。目前,社会上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案件繁简分流的理解和认知尚未形成正向的积极氛围。而我们的宣传工作不够到位,未使当事人充分认知,乐于接受。在发生纠纷时,群众首先想到的是法院,对于委托调解、仲裁、民间调解等纠纷解决途径和司法确认程序大部分人并不熟悉,甚至有不少当事人片面地认为法院搞诉前调解是“和稀泥”,推卸责任。对于各类快速审理程序,由于对新生事物缺乏了解,导致当事人适用意愿不强,有相当比例的当事人因为小额诉讼一审终审的特点及对司法公正的疑虑,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存在抵触情绪。

     四、对策和建议

    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是需

要努力探索、深入研究、积极实践的长期性、系统性工作任务,为全面落实最高法院相关要求,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提高工作实效。

    (一)凝聚改革共识,强化组织领导,切实增强开展相关工作的自觉性和紧迫感

    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是最高法院在司法改革背景下针对破解“案多人少”矛盾所提出的两个具有引领性的司法工作理念,二者互为补充,相互融合,对促进人民司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的司法需求具有重要意义。法院要在县委、政法委的坚强领导下,及其它联动部门的配合下,凝聚改革共识,将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与推进案件繁简分流置于法院全局性、整体性工作的高度进行谋划,并纳入法院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建立整体协调、分工明确、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推动各项工作有组织、有步骤、按计划落实。

    (二)找准司法的职能定位,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提档升级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但司法不能变成第一道防线或唯一的防线。人民法院要在守住、守好最后一道防线的同时,发挥司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功能,让诉讼外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等解纷方式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丰富的选择,让纠纷解决渠道从“一枝独秀”发展到“百花齐放”。一是坚持党政主导、综治协调、多元共治,构建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纠纷解决的工作格局。加强与综治组织和政府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形成信息互通、优势互补、协作配合的纠纷解决互动机制。二是坚持司法引导、诉调对接、社会协同,形成社会多层次多领域齐抓共管的解纷合力。法院要积极支持各类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组织的建设,支持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组织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等参与纠纷解决,进一步发挥基层社区工作人员力量化解基层矛盾。三是坚持以人为本、自愿合法、便民利民,建立高效便捷的诉讼服务和纠纷解决机制。要建立纠纷解决告知程序,充分尊重当事人意见,鼓励当事人先行协商和解。要进一步运用科技手段,加强在线解纷平台建设,促进解纷方式的智能化、高效化,不断探索和推进对纠纷解决进行全程管控、数据采集、信息共享、对比分析,为当事人理性选择解纷方式提供合理预期,为化解纠纷和社会治理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

   (三)科学分类,合理配置,促进案件繁简分流工作发挥实效

   一是以“大繁简、大分流”理念指导工作。在全面把握和客观分析综合情况的基础上,对法院的人力资源、审判流程及受理案件分别进行细分,通过以案定员,盘活审判资源,进行人员结构的优化整合;通过梳理审判流程,创新工作机制并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各个环节的工作效率;通过对案件繁简分类,将各类案件分别导入相应的处理程序,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二是坚持问题导向。以构建多层次诉讼体系为抓手,更加突出“简”的方面,着重解决制约审判效率的各项问题,从而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平衡。三是坚持多措并举,用好用足现有制度。如充分释放民事小额诉讼程序、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刑事速裁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效能,使一批事实清、证据足的简单案件得到快速处理,最大程度激活制度效能。

    (四)加强宣传工作和舆论引导,使群众能够理性选择最佳的解纷方式

    一是要加大宣传力度,综合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手机微信等传统媒体及现代化新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群众接受度高的宣传工作,重点宣传各项多元化解纷机制、繁简分流机制的内容、优势和工作实效,积极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非诉方式、速裁程序作为解决纠纷的途径。二是要适时推出新闻宣传案例、微视频,在社会上营造理性解决纠纷的良好氛围。三是要注意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在倡导多元化解决纠纷、案件繁简分流的同时不放松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打击力度,避免速裁、调解程序被滥用。

责任编辑:yj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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