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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的信访问题

发布时间:2018-12-06 16:57:53


    党的十八大在确立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的同时,提出了小康社会的法治目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党的十九大作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重大判断,并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在新时代,人民美好生活需求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生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方面有新的诉求,这既是挑战,也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了宝贵的历史机遇,如何处理好司法实践中的信访问题,从而更好的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更好实现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需要不断思索,笔者以十九大之前渑池法院排查出的63起信访及信访苗头案件为样本进行分析。

    一、司法实践中信访案件的特点

   (一)信访案件时间跨度久,老户多,化解难。

类型 排查出信访及信访苗头案件总数 反映审判问题的案件 反映执行问题的案件 十八大之前信访案件 十八大之后信访案件

数量(件)   63      32       31     13   50

    表一:十九大期间排查出信访案件及类型分布

    十九大期间,为全面完成确保会议胜利召开的政治任务,渑池院对所有有可能及过去有过上访情况的案件进行了再梳理,做到能排尽排,不留死角。从表一,我们可以看出,渑池法院排查出的63起信访案件,所反映问题主要集中在审判执行领域,其中,审判环节占比50.79%,执行环节占比49.2%。其中,十八大召开之前的信访老案13件,占比20.63%,十八大之后的信访案件占比79.36%,说明信访老案占比依然较大。

   (二)绝大部分信访案件倾尽了司法救济程序

程序 经一审程序后上访案件数 经二审程序后上访案件数 经再审(含抗诉)程序后上访案件数

数量(件) 6 26 12

     表二:信访案件审判程序表

    从表二可以看出,排查出的审判类信访案件,除6件是经一审判决生效后上访或具有上访苗头外,占比18.75%,绝大部分案件经历了二审程序,37.5%的案件经历了再审程序,穷尽程序后,当事人仍坚持上访,且有7件为十八大之前的案件,在经再审程序的信访案件中占比58.3%,一方面反映出信访当事人对司法救济的不信赖,另一方面反映出信访老案化解难,可能错失了最佳化解期。

   (三)信访案件反映诉求主要集中在判决不公和执行不力两方面

原因 程序性问题引起 不服判决结果引起 认为执行不力引起 民事案件 刑事案件 执行案件

数量 6 24 26 21 9 26

    表三:信访当事人信访原因及案件类型分布表

    从表三可以看出,信访案件主要集中在民事案件和执行案件领域,在这两类案件中,信访的主要原因是对判决结果不服和认为执行措施不力。

   二、司法实践中信访案件的突出问题

    (一)以信访要挟司法履有展现

    法治社会中,司法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当事人选择法律途径作为纠纷解决方式后,就应当遵从相关法律程序,通过程序正义的案件审理达到定纷止争的效果。实践中,部分当事人为了取得法外不正当利益,或者处于对正当利益不能得到有效维护的恐惧,在审理程序未终结的时候,即通过信访不断给案件承办人员施加压力,一方面使承办人屡屡要向领导和相关部门写出情况说明、汇报等,另一方面也大大浪费了司法资源,延误了案件审理。如:渑池法院一案件还未审理终结,当事人即利用在北京居住的有利条件,前往最高院上访,且该上访发生在重大敏感时间节点,承办人不得不连夜坐车前去做其思想疏导工作,在后续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人也感觉到很大的上访压力,不得不将案件提交专业会议或审委会讨论,延长了办案周期,也浪费了司法资源。

     (二)信访侵蚀生效法律文书的既判力

     既判力观念源于罗马法,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都采用了这个概念。据《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是指“已判决的事项或案件,其效力规则是有完全事物管辖权的法院做出的终局判决对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具有决定作用。同时该判决绝对地阻止他们就同一请求和诉因再行起诉”。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的形成,往往经历了当事人两造广泛的诉讼参与,这种参与以诉讼程序法为保障,给予了当事人诉权、抗辩权、异议权等诉讼权利,使裁判结果以程序正义的方式展现出来。同时,法院审理案件还要受到上级法院的监督、人大监督、检察院法律监督、当事人监督等多种方式监督,这也使得审判执行权利的行使,具有审慎性。一个司法案件,若经历了一审、二审、再审程序,且该程序均维持一审判决结果,那么,处于一个理性客观的态度,当事人应该反思自己的诉求是不是出现了问题,而不是寄希望于通过信访手段去否决生效裁判的即判力,另辟蹊径,达到自己的目的。如果当事人通过信访可以轻易地达到否定生效裁判,或者不断启动审判程序,致使程序重复空转,必将对生效裁判的确定性、权威性造成极大损害。

    (三)信访与法治精神相违背。

     法治与人治是根本对立的,是不同的治国理念。人治强调个人权力在法律之上,而法治理念正好与其相反。在我国,人治思想和权力本位思想还在相当领域中存在,过去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人们只追求“人治”的完善,将治国理政寄托在“圣人”、“明君”、“青天大老爷”身上,这形成了人民群众在纠纷解决中的路径依赖----以见到更大的官为解决问题的最终手段。在信访接待中,当事人往往对一般工作人员不屑一顾,动辄要求见大领导,大领导接待时人山人海的现象,能够反映出信访群众对附着在官员身上更大权力的迷信。若放任官员的“一支笔”和各种批示,要求法院否定即判力,司法所体现的程序正义及严肃性、神圣性将被涤荡无存,“人治”的幽灵也将始终在场。

     (四)信访的纠错效果并不理想。

    多数人认为于司法而言,信访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在于司法纠错机制的失灵,必须有一种法外的途径,使失去的公平正义获得最终救济。近年来,最高院在推进司法公开,使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作出了巨大努力,也收获了很大成效,“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在司法领域不断展现,近年来,信访案件占比不断下降也是这一效果的直观反映。但不可否认,司法还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解决。纠错机制在绩效考核的“指挥棒”下,通过内部请示、汇报沟通等形式也可能失灵,但这并不意味着通过信访途径能得到最佳的救助效果。当事人以信访的方式希望博得权力 “眼球”的青睐,使案件回到自己期望的“轨道”,一方面会加剧案件承办人的抵触心理,使其在“恐惧”、“厌烦”心理支配下,更不愿意面对问题,从而使推脱占据了问题解决的绝大部分时间,增加了信访当事人的维权成本;另一方面当事人在维权的过程中,若感受到“权力”带来的“喜悦”,则会不断升级其不合理的期望,使问题解决部门处于“骑虎难下”的境地,从而不愿意解决问题,或者解决问题不具有通过法律途径所具有的终局性,这也是部分遭受司法不公的当事人在重大节点不断要挟司法部门的惯用手段。故信访纠错效果,于信访当事人,于解决信访问题的部门都不是最佳途径。

    三、对策与建议

    (一)逐步淡化信访解决司法问题的路径依赖

    在现阶段,信访仍是群众反映诉求的重要渠道。过度的信访依赖,一方面造成信访部门不堪重负,另一方面也致使政府或其他基层社会治理组织,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职能不能得到有效发挥,在司法领域,集中表现为“信访不信法”,动摇了法治的根基。因此,在当事人两造选择以司法作为救济途径或者侦查、检察、审判机关办理案件时,要淡化信访干预,更注重依靠法律程序和方式解决问题,对于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遭受不公待遇或者权利被侵害的当事人,可以通过纪检监察、行政复议、上诉申诉等多种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信访部门在收到涉及司法机关正在审理的信访案件时,要及时告知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尊重审判权运行的独立性,一方面可以防止产生“破窗效应”,即越来越多的诉讼参与人寄希望于通过信访向司法部门施压,产生大量信访;另外一方面,也可以对人为干预司法设立“防火墙”,使纠纷在法律渠道内得到解决。

   (二)逐步提升司法救济途径的专业性和可靠性

    近年来,司法机关采取一系列措施,使司法公信力得到不断提升。但不容否认的是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还有很大差距。如群众意见最多的审判不公,执行不力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司法公信力还有很大提升空间,这也促使群众选择信访解决司法问题。因此,应通过不断完善司法救济途径、国家赔偿制度,避免人为干预、以权压法造成纠错机制的失灵,达到监督、纠错的及时性,客观中立性和可靠性,从而赢得群众信任,逐渐使群众打消“信访不信法”心理,使法律成为最终解决问题的落脚点。  

   (三)逐步转变维护社会稳定思路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战略,使法治成为这个时代最强音,把法治作为维护社会长治久安的国之重器。但是在基层政权中,由于惯性的维稳思路,及对官员的“信访一票否决制” 等追责手段余威仍在,致使地方官员仍然把信访当事人作为不稳定因素,在重大敏感时间节点,更是如临大敌、战战兢兢,为了减少赴京赴省访,维持一时的风平浪静,不惜围追堵截,或者“花钱买平安”,一方面动用浪费了大量社会资源,另一方面也给动机不纯的信访当事人提供了伺机牟利的空间,更进一步则形成了广为诟病的信访销号、黑保安遣送等利益链条。因此,应逐步转变维护社会稳定的思路,斩断借信访牟利的利益链条,使司法实践中的纠纷化解,一断于法,以法的稳定性、权威性谋求社会稳定才是真正的坦途。

    (四)逐步提升公民的法治素养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文化的浸润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条件。从漫长的封建时代转型至现代社会,在吸取传统文化中有利于法治的因素外,更需要摆脱一些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禁锢,如经过影视节目的渲染,仍有很多群众有着浓厚的“青天”情节,这一方面给“批示”、“红头文件”及其它“人治”方式提供了空间,另一方面使信访量常年居高不下,没能充分释放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功能。因此,把法治教育贯穿到公民终身学习教育中来,不断提升全体公民的法律素养,充分发挥法治定纷止争、维护社会稳定功能,才是法治的题中之义。

责任编辑:yj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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