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科技的应用已经渗透在司法活动的方方面面,给司法活动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在提升了办案效率、降低办案过程中不必要的失误率同时,也在大数据库中分析出了社会矛盾解决纠纷机制、犯罪发展理论等有利于解决社会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推动社会积极发展的特殊发现[ 何盼盼:《数据共享与中国司法现代化》,《中国高校社会科学》2017年1月。]。
(一)司法信息化领域
在司法信息化领域,大量的信息数据处理需要借助计算机设备及其软件系统。在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立案阶段、审判阶段、执行阶段以及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通过将案件信息和司法活动信息录入统一的内部网络系统,经相应的软件,智能地将同类案件、不同特征等详细体现出来,不仅服务于简单的司法活动数据统计,还总结归纳出案件处理思路及社会矛盾分布区域等社会相关问题,为司法活动改革提供最基础的数据支持。
1、数字化办公,即构造以各级人民法院共同参与的内部网络办案系统。从立案阶段开始,将案件当事人信息、属于何种纠纷、基本证据提交情况、依据法律规定等信息分类录入系统,通过特定软件对录入信息进行识别、处理,形成能够有效使用的司法数据,再对司法数据进行分析和利用,导出办案人员、当事人所需要的数据。比如针对当事人查询案件进度的查询系统、针对办案人员办理案件的进度查询系统、针对代理、辩护律师的案件查询、证据查询系统、针对社会群体的裁判文书查询系统等[ 程勇:《为司法插上科技翅膀》,《人民法院报》2014年2月21日]。数字化办公所形成的办案系统,不仅仅是为了方便案件相关当事人的查询并采取相应法律措施,更多是为了在基础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收集相关数据,在对大数据进行详细分析的基础上,发现现行司法活动的问题与矛盾、当今社会的纠纷分布情况、犯罪趋势等信息,以便及时有效地进行科学立法,推进社会稳定健康发展。
2、数字化庭审针对提高庭审效率、增强司法活动透明化,实现司法公开、增强法的社会作用而存在[ 《网络司法》,《中国多媒体视讯》,2005年5月]。即打造庭审直播网络平台,对可公开审理的案件实行庭审直播制度,一切审判活动都以现场视频、音频同步录像、录音形式开展,方便人民群众参与到可公开审理的案件庭审过程,积极发挥群众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作用,使诉讼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益得到充分有效的保障,也使办案人员更加注重庭审的严肃性与公正性,督促其在事实与法律的基础上,居中作出裁判,勇于承担案件终身责任制下的重任。同时通过庭审直播,将可公开案件事实向社会公示,充分发挥法的规范与社会作用,对人民群众的日常行为进行有效的指引、评价、预测、强制和教育,进而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安全。
3、无纸化办公
无纸化办公是为了提高司法活动效率而言。相对于纸质化办公模式,无纸化办公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结合相关办公机械,将案件情况及司法活动情况以数据化形式进行录入、存储、共享,便利相关办案人员随时随地查询案件情况,并相应安排司法活动,提高司法工作效率,避免因纸质化办公带来的材料共享繁琐问题。相对而言,限于司法科技化的普及程度,当下的无纸化办公仅限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在办理相关案件时,对经手案卷材料进行扫描制成PDF格式上传系统、单位内部对外文书的电子签章等比较基础的形式。伴随着司法科技化工作的不断开展与加深,诉讼文书、书面证据材料、实物证据材料的辨认确认材料、当事人电子签章、送达回执等程序性文书都可以通过无纸化办公在网络上及时实现。在信息化时代,人人都是移动的信息数据库,及时实现无纸化办公,不仅便利了司法活动,也减少了当事人因解决纠纷往返法院造成的疲累。同时,无纸化办公意味着同我国的绿色可持续发展目标更进一步,通过引进先进的科学技术实现无纸化办公,节约自然资源,实现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
(二)司法智能化领域
在司法智能化领域,通过司法系统初步的数字化办公、数字化庭审、无纸化办公所形成的案件处理数据,对该部分数据进行进一步的细化分析,一方面辅助办案人员综合案情与法律,根据所形成的分析结果,做出最优质裁判,另一方面协助院领导综合案件的立案、审判、执行情况,及时作出相应的处理机制,强化基层法院队伍的应对机制,最终优化办案质量,增强办案效果,促进司法改制的顺利进行。限于科技发展的现状,科技在司法智能化领域的应用尚不常见,但作为一种设想,加上现在科技的飞速发展趋势,必将在不久后开始适用并影响司法活动。
1、智能化办案系统是指,办案人员在处理同类案件的时候,可以在内部系统网上查询到案件当事人所涉及的全部纠纷类型及处理情况、全国范围内同类案件的整体处理趋势、同等级同地区办案机关在同类案件中的处理意见、适用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汇编等信息,方便办案人员根据庭审情况及时了解案件处理的整体情况[孙莉. 在法律与科学技术之间[J] . 科学学研究,2007(04). ]。同时,设计可以由当事人、代理或辩护律师、法官共同参与的信息沟通系统,形成有效的案件沟通机制,在不损害诉讼权利的前提下,鼓励各方参与人利用各自信息渠道获取法律法规指导性案例,对案件发表充分意见并附加相应信息来源,以达到案件处理的相对公平公正,在此种模式下作出的纠纷处理裁判也能够更多地被当事人所接受。在汇总全部司法活动的基础上,对各阶段工作进行分类汇总,方便院领导根据本院司法案件的处理数据发现案件处理的问题所在,简明扼要地发挥领导作用,对审判不当的工作提出纠正意见并上传入档,对符合全国性特征的审判实务问题应当及时上报上级机关,层层上报后由最高院对总体数据进行分析整理,通过全国统一的科学性立法或者司法解释作出及时有效地处理意见参考。
2、智能语音识别翻译
智能语音识别翻译是针对司法活动效率而言,与司法活动最初的纸质化办公比较,现在的相对无纸化办公已经节约了大量的司法资源,使越来越多司法工作人员从纸质化办公中脱出手来处理更为重要的案件处理工作。但是,结合我国如今司法现状,单纯的纸质化办公并没有考虑到办案人员的年龄和新兴事物接受能力问题,相当一大部分的老资历办案人员,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满腔的工作热情,却因为在计算机应用处理问题上的落后导致办案效率降低,充分说明现如今的无纸化办公模式仅仅是一种暂时的设想,无纸化办公、智能办公最终会回归到人工智能的问题上来。比如在庭审笔录的制作问题上,现如今的模式仍是办案人员开庭审理配备一名书记员,通过计算机键盘记录制成相应的笔录文书,不仅拖慢了开庭效率,也使得当事人的众多意见因录入限制产生错记、漏记等现象。人工语音智能已经在社会上测评适用,终有一天将被吸纳入司法活动中来,通过智能语音识别系统,直接实现同声翻译,形成电子文字笔录,不仅解放了书记员的双手,也能更好地保障庭审过程中对当事人合法诉讼权益的保障。同样,智能语音识别翻译还能应用于案件的询问、讯问笔录制作过程中、合议庭审议案件过程中、宣判笔录、会议记录等文书的制作过程中。该项科技的适用将大大减轻办案人员工作压力,节省司法资源,将精力使用在更为重要的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认定上,更充分有效地保障人权。
(三)司法科学化领域
司法的科学化是司法的本质要求,其核心是实现司法行为、司法制度、司法理念的规范化和合理化。司法科学化是司法现代化的终极目标,是司法信息化和司法智能化的意义所在。狭义的科学技术在司法中的应用是为了使广义的科学技术与司法相融合,实现司法活动的规范化、合法化、完善化,使其成为促进社会现代化发展最坚强有力的力量之一。狭义的科学技术仅指某项科技发展带来的能够解放劳动力的机器,而广义的科学技术是一种对待学术的态度和方式,将司法活动中的每一项工作进行深入的观察与了解,发现期间的特征与发展规律,并结合从司法信息化、司法智能化得到的行之有效的方式,对司法活动作出高效、公正的处理。
1、科学化证据来源
科学化证据来源指司法活动中办理案件所依据的证据材料不仅仅应当是合法的,而且应当是能够认定案件事实、回归案件原状的证据材料。比如在鉴定意见书的制作方面,只有提高科学技术在鉴定材料的认定、鉴定依据规定的制作、鉴定方法等事项上的使用,才能提高鉴定意见的可采信度,并依据鉴定意见作出合理正当的裁判;在刑事案件侦查方面,面对科技的发展,犯罪方法也在变着花样层出不穷,只有侦查机关掌握优于犯罪分子掌握的科学技术,就能够及时查清犯罪事实,避免犯罪行为对社会或这个人造成更大的危害与损失,其中最典型的案例就是现行最常见社会危害性最大的电信诈骗罪,犯罪利用互联网、手机等交流渠道,骗取受害人财物,造成极大的社会危害,侦查机关只有在掌握最新的网络追踪技术情况下,才能提高该类高科技案件的侦破效率,进而保障社会权益;在审判过程的质证阶段,排除当事人对证据提供的意见,在面对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QQ聊天截屏、微商网店、淘宝网店等新型证据时,办案人员应当在充分了解该部分证据的存在情况以及产生原理的情况下,才能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甄别,进而认定案件事实,作出公正裁判。由此可见,科学技术的了解及应用,是司法现代化发展的必然趋势。
2、大数据共享
大数据共享是指通过司法信息化、司法智能化构造一个大型全国数据库进行共享,在共享机制的作用下,通过海量的数据汇总并形成对司法活动的全程记录,进而运用数据分析结果对各项司法行为进行严格详细规范;在共享机制的作用下,通过将原属于不同主体的司法数据进行有机整合,发现现有的司法制度的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促成对各项司法制度运行情况的客观认识并进行有效改观;在共享机制的作用下,引导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接受技术的革新引起的思维方式和理念变化,形成对司法活动更加客观公正的认识,司法工具论会自然消失,司法的自身特性会得到显现,司法的公平正义会成为当下司法理念的核心内容。大数据共享是司法信息化、司法智能化的目标和意义所在,也是形成司法科技化的有效数据基础,这种自下而上的问题反映机制势必引发自上而下的司法改革,为司法活动的公正化提供最强劲的发展根基[ 戴者春,王珉.论科技进步与法律意识发展的同步性[J].兰州学刊,2001,(3):38. ]。
二、现代科技在司法中应用的问题及应对机制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号召下,我国各级司法机关全面开展司法现代化建设数据共享机制所依托的司法信息化和司法智能化建设持续升温,从中央到地方纷纷掀起了科技建设的热潮,但过快过热的信息化建设本身也暗藏着不理性的情绪。科学技术的应用对司法现代化目标的达成到底有多大裨益,我们现在还没有足够的实证数据和事实来进行佐证。
(一)内网软件的稳定性
任何计算机程序都会存在漏洞,甚至是当今各级法院一直使用的内网软件,也会出现或多或少的问题。平台同时登陆人数限制、安全网速运行限制、掉线、连接不到系统、系统超载访问崩溃等情形屡出不穷。经科学检测发现,任何软件的运行平台都会存在或多或少的不稳定性,使用电脑的配置高低、网速快慢、电脑运行速度快慢等都会影响软件的运行。软件的不稳定性在某种程度上会降低司法效率,本该及时上传的立案材料因延误上传错过诉讼时效、本该按时开庭案件因网络不稳定延迟开庭、本该到期报结的案件因系统登陆限制延误报结、本该上诉案件因系统材料丢失无法计算送达期间等问题仍然存在。
内网软件运行的不稳定性需要等待科技的不断创新与测评进行改进,而在改进完善的过程中,我们可以选择半无纸化办公模式,部分与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益直接相关的司法活动,可以选择性使用纸质化办公形式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如开庭传票、裁判文书的送达、上诉期限、抗诉期限的告知等切身利益权益,暂时选择纸质化办公,着实需要无纸化办公的,可以在纸质化文件形成后进行扫描上传。
(二)数据库的安全性
当今我们使用的内部网络系统属于局域网,即司法系统内部的局域网,无法与其他网络连接,也无法与非特定文件兼容,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所使用的数据库百分百的安全。科技的两面性在该方面表现尤为明显,掌握高新技术的并非都具有从事合法行业的目的,黑客的存在给局域网络的安全带来极大威胁[ 张柏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时代精神[A].曹建明.司法公正与效率研究[C].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21. ]。
在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当今社会,个人信息作为个人隐私的一部分被侵犯的极其严重,我们在享受科技带来的便利同时,也遭受着信息被肆意泄露的重大危险。身份证号、住址、电话、微信、支付宝、银行卡、信用卡征信等信息,无时无刻不再遭受各种非法泄露与侵害。司法作为公民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如若司法机关存储个人信息的平台遭受黑客袭击导致信息泄露,其将带来的社会恐慌可想而知。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要因噎废食拒绝司法信息化,使用最先进的互联网技术打造堡垒防火墙,聘用高新技术人才定期对司法局域网进行安全维护,为参与司法活动的当事人个人隐私保驾护航。
(三)信息处理的科学性
信息处理仅仅是一种技术,其科学性只是相对的。对简单的当事人信息处理、案件纠纷分类、处理结果分类、立案结案情况汇总等问题,基础的数据核算不会有误。但当遇到案件具体事实认定、排除非法证据、具体法律适用等问题,简单的数据核算并不能作为办案人员处理案件的全部依据。当下司法现代化建设中所使用的信息处理技术也仅限于基础的分类、数量核算、数额核算、时间计算等,人工智能等应用限于技术的不成熟,暂时无法在司法实践中广泛应用。
人工智能时代是现今科技飞速发展时代给予我们对未来的承诺,人工智能终将代替简单机械化计算为司法活动服务。人工智能有其精密的核算系统与数据分析系统,能够根据复杂多变的情况进行分类计算,现有数据表明人工智能有希望代替人脑。但在人工智能取得压倒性替代的时代到来之前,还是应当倾向于在信息处理的基础上,听取各方工作汇报情况,结合实际工作开展进度,作出最优选择。司法活动作为社会的上层建筑范畴,其抽象性需要人脑的参与才能够实事求是地作出最有利于司法改制发展的决定。
(四)反映结果的可适用性
大数据共享是现代科技发展的新兴产物,我们应当理性对待其给我们可能带来的利与弊,如果盲目坚信反映结果的可适用性,很可能会与司法现代化的目标相悖。大数据共享的作用不应当被过分夸大,大数据所反映出来的结果也是以司法活动为依托,最重要的还是对内提高司法审判力,对外提高司法公信力。在数据共享机制的运用尚未对司法制度的核心内容产生有力触动的时候,通过大数据来改变司法还只是一种存在于未来的可能。不过我们可以在司法活动的事实基础上,综合考虑大数据共享反映出来的问题,充分听取各方学者及一线司法工作者意见,在科学的基础上对反映结果作出应对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