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做生意需要流动资金为由,先后分别向他人借款一百余万元,经法院审理后拒不配合执行,且将个人工资和盈利不用于履行义务而挪作他用。近日,渑池县人民法院以冯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张某甲诉冯某某、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渑池法院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2015)渑民初字第3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冯某某偿还张某甲40万元及利息,冯某某于2015年12月31日前偿还张某甲15万元及利息,2016年12月31日前偿还张某甲25万元及利息。到期后冯某某未偿还张某甲15万元及利息,张某甲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2016年2月3日本院向冯某某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被执行人风险提示书,到期后冯某某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2016)豫1221执272号之三执行裁定书,于2016年10月17日向冯某某邮寄送达,到期后冯某某未履行还款义务。
张某丙诉冯某某、安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渑池法院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2014)渑民初字第15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冯某某、安某某共同偿还张某丙60万元及利息;二、冯某某偿还张某丙70万元及利息。判决后冯某某未履行还款义务,张某丙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2015年7月16日和7月21日本院向冯某某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被执行人风险提示书,到期后冯某某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对冯某某的位于郑州市管城区三马路6号世贸商城银座大厦11楼11XX号、11XX号商铺进行查封、作价、拍卖。2015年11月11日张某丙以1742000元将上述房产竞得,在偿还该房产在浦发银行的抵押贷款1089818.82元后,张某丙执行652181.18元。
另查明,2016年2月至2016年7月,冯某某在郑州市某实业有限公司务工,月收入3000元。2016年8月至2016年11月,冯某某和他人在河南省鹤壁市淇县成立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工资和盈利分红共计4.4万元。冯某某以上收入,未用来履行还款义务。2018年7月8日冯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8年8月15日安某某与张某甲就冯某某欠款事宜达成和解协议,取得张某甲的谅解。
渑池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负有执行义务,其在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有一定收入,却未履行判决、裁定确定义务,致使判决、裁定部分无法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冯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