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购买汽车资金困难为由,向朋友借款三万元,到期后不予偿还且不主动履行判决义务。12月4日,渑池县人民法院经群众举报将被执行人李某峰抓获,12月6日,被执行人李某峰亲属代为履行了全部执行款及罚款,案件得以成功执结。
2015年11月17日,李某峰以购买汽车资金困难为由,从胡某某处借款3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1%,李某峰为胡某某出具借条一张。到期后李某峰未按期偿还,经胡某某多次讨要,李某峰于2016年12月7日至2017年11月20日先后六次偿还胡某某本金及利息16000元。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胡某某将李某峰诉至法院。渑池法院审理后于2018年5月28日依法作出(2018)豫1221民初14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某峰偿还原告胡某某借款本金20245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李某峰始终没有履行偿还义务,胡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执行干警向李某峰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等相关法律文书,但李某峰既不到法院报告财产也未履行判决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李某峰行踪不定,执行干警多次上门查找均未找到李某峰本人。12月4日晚21时许,执行干警接到群众举报后,在渑池县某酒店成功将被执行人李某峰找到并带至法院。在对其劝说履行判决义务无效后,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李某峰实施司法拘留15日。
12月6日一大早,被执行人李某峰的家属便来到法院,找到承办执行干警,主动履行了全部执行款及罚款1000元。至此,案件得以成功执结。法院也对被执行人李某峰提前解除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