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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应如何化解“审执分立”产生的“执行难”问题

  发布时间:2011-09-22 08:02:41


   渑池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对近年来执结的78起涉及“审执分立”造成的执行难案件进行调研分析,并对有效化解由此产生的执行难问题提出可行性建议和对策。

   一、 审执分立在执行工作中产生的问题

  (一)财产保全案件通过审判进入执行程序的,在基层法院只占执行案件的10%-15%。诉讼保全的案件率低,使部分案件产生“执行难”

  (二)诉讼保全的财产不具有可执行性,或者因为保全程序不合法,或者手续不到位几乎等同于“空保”、“白保”,给执行工作带来困难和阻力,产生“执行难”。

  (三)本该在审理阶段处理的异议进入执行阶段,影响执行效率,产生“执行难”。

  (四)在案件审理中未能依法及时追加或通知必要的当事人参与诉讼,执行过程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以及案外人,引发执行异议,产生“执行难”。

  (五)调解工作不到位,当事人对立情绪较大,义务人采取逃避执行、抗拒执行和无理上访行为,产生“执行难”。

  (六)裁判文书说理不透、文意表达不明、语句有歧义,执行中当事人产生意见和争执,导致执行工作困难。

(七)裁判文书送达不规范或者未送达,被执行人以此抗辩,造成无法正常执行。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

  一是主观上对审执分立制度理解有误区,片面理解审执分立,在审判过程中没有充分考虑案件执行方面的各种情况和可能出现不利因素,产生调解不够、草率判决、裁判文书说理性不强和质量不高。

   二是客观上审执兼顾制度不完善,没有审执兼顾的相关规定。作为一名法官,在审判过程中要自觉考虑为执行工作提供便利,树立案结事了的审判理念。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一)要充分认识审执分立制度并不排除审执兼顾,两者是相辅相成的。

 (二)认识到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密切相关,审判人员与执行人员相互之间既有分工又有合作,建立一套切合实际的审执兼顾制度,明确审判人员兼顾执行工作是一种理念和义务。

 (三)可以尝试将案件保全率、保全效果、调解率、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有执行内容的案件自动履行率、裁判文书质量情况等,纳入绩效考核管理。

 (四)审判庭在案件审结时要将案件的保全情况、调解情况、审判过程中的自动履行情况等进行记录,随案移送;同时执行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财产保全、送达瑕疵和裁判文书等方面出现的问题反馈给有关部门及时纠正。

 (五)在诉讼保全中可适当放宽条件,既可以是现金的担保,也可以是人的担保或物的担保,既可以是法院地物的担保,也可以是法院地以外的物的担保,提高诉讼保全率。

 (六)要加强对申请财产保全权利的告知和依职权财产保全的力度,多对有执行内容的案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七)加大对被保全财产的审查,对当事人申请保全的财产不具有可供执行性的,应及时告知当事人该情况以及由此带来的后果。

 (八)是要建立和完善保全异议处理制度,对保全过程中提出的异议,要及时受理并处理。

 (九)在审判过程中要重视对当事人的说服解释工作,加强调解,避免就案办案,避免强制调解,久调不决。不出现裁判文书表述不清、有歧义等无法操作和执行的情形。 (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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