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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危险驾驶罪 最长拘役三个月

  发布时间:2011-09-29 15:40:27


渑池县人民法院9月25日对被告人吴振祥等4人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四案作出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10日13时,被告人吴振祥无证驾驶无牌照豪捷110型两轮摩托车,自南向北沿张村镇至曹窑路行驶至西坡村处,因避让货车碰撞路边石头,吴振祥找村民理论,村民杨奎报警,吴振祥被带离现场,后经三门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对吴振祥的血液酒精含量进行检验,吴振祥血液样本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388.60mg/100ml。

2011年6月7日凌晨30分,被告人张富民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自西向东行至渑池县工字街南口时,与豫M86656面包车后方相撞,后经三门峡市公安局对张富民的血醇含量进行检验,张富民血中酒精含量为137.7mg/100ml。2011年8月2日张富民与赵志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赵志强各项损失1000元,赵志强请求法院对张富民从轻或减轻处罚。

2011年6月17日22时30分,被告人蒋小辉无证驾驶朋友李鹏智的豫MF1086银灰色东风牌小型客车,自西向东行至会盟大道检察院门口的红绿灯处时,与同向行驶范雪峰驾驶的豫MS6005轿车尾部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经三门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对被告人蒋小辉的血液酒精含量进行检验,其血液样本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95.30mg/100ml。案发后已赔偿。2011年6月27日蒋小辉到渑池县交警队投案。

2011年5月6日零时许,被告人范英超酒后无证驾驶豫MV6918号二轮摩托车沿渑池县仰韶大街自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中医院门口时,与同向停驶在公路右侧吴红军的豫C79611号大货车尾部相撞,造成摩托车损坏,范英超受伤的交通事故。后经三门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范英超血液样本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67.70mg/100ml。2011年5月13日,被告人范英超到渑池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振祥等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吴振祥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被告人张富民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被告人蒋小辉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范英超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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