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渑池法院:发出首份“律师调查令”

发布时间:2019-06-14 07:47:08


    6月12日,渑池县人民法院向一起执行案件的代理律师发出该院首份律师调查令。随后,该律师持调查令前往中原银行调查收集被执行人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向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支行申请贷款时在贷款中提供房产担保的事实和证据,要求其在十五日内向渑池法院反馈调查结果。

    所谓“律师调查令”,是指在民事诉讼或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为了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在作出保密承诺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并获得批准,由法院签发给代理律师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证据的法律文书。

    《关于在民事诉讼和民事执行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列举了适用调查令的11种情况,在执行过程中,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均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不过,对于涉及国家秘密、与案件不具有关联性或者必要性、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由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等四种情形,不得适用律师调查令。

    律师调查令制度的实施,不仅减轻了审执法官调查取证的负担,确保执行程序中准确、全面地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也为案件顺利执行、及时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今年以来,渑池法院执行局不断加大执行力度,创新执行手段,全面推行执行调查令制度,充分发挥律师的调查职能,调动律师参与执行工作的积极性,使执行法官从繁重的调查工作中解脱出来,实现诉讼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了法院执行工作效率。

责任编辑:zz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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